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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七題:消防警鐘誤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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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本人收到多宗投訴,指酒店附近的居民經常被酒店火警警鐘(火警鐘)誤鳴滋擾。有關本港酒店(包括位於原先的設計為酒店用途的建築物的酒店(原建酒店)及由其他類別的建築物(例如商業大廈及工業大廈)改建而成的酒店(改建酒店))發生的火警鐘誤鳴事件,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於二○一一年間,每月本港酒店發生火警鐘誤鳴的次數分別為何,並按區議會分區(18區)在問題附件表(一)列出分項資料;

(二)於二○一一年間,每月本港發生火警鐘誤鳴的酒店數目分別為何,並按18區在問題附件表(二)列出分項資料;

(三)於二○一一年間,在一個月內發生火警鐘誤鳴次數最多的酒店的名稱,以及誤鳴的主要原因為何,並按「原建酒店」、「改建酒店」及18區列出分項資料;及

(四)當局有否務實措施有效地改善酒店火警鐘誤鳴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有否一套機制就全港所有類型的酒店的火警鐘誤鳴進行監管;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根據消防處的記錄,在二○一一年共有23 889次召喚涉及消防警鐘誤鳴,而每月的分項數字載於答覆附件。消防處並無備存其中是否涉及酒店或酒店是否屬於「原建」等分項數字。

(三)如上述,消防處並無備存所需的分項數字。儘管如此,根據消防處的經驗,消防警鐘誤鳴大多涉及人為因素,如因吸煙而觸動煙霧偵測器,亦可能因為消防警鐘系統故障或因濕度較高而觸動煙霧偵測器等。

(四)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負責處理有關旅館的牌照簽發及執法工作。牌照事務處表示,持牌酒店須遵守一系列牌照條件,包括每年必須委聘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處所內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如消防警鐘,以確保設施有效操作。牌照事務處如發現有消防裝置及設備損壞或有關酒店沒有依規進行年度檢查,會採取適當跟進行動(例如發出警告等)。牌照事務處亦會不時到酒店進行巡查,包括檢視消防裝置及設備是否正常運作。此外,該處亦不時向酒店發信,提醒它們需要妥善保養各項消防裝置及設備,以及確保員工熟悉其操作方法。

  除了旅館牌照條件外,《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95B章)亦有類似條文,使一般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為其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有效操作負責。此外,消防處在確認某宗召喚為消防警鐘誤鳴後,會要求有關處所的負責人查找誤鳴原因,並盡快安排消防裝置承辦商進行檢查和修正。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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