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五題:候任特首辦的人員聘任
****************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答覆:

問題:

  最近,候任行政長官委任了擁有共青團團員背境的陳冉小姐加入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為項目主任。但據報章報道,陳小姐只在香港居住六年九個月,因此並非本地永久性居民。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在政府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所以陳小姐不能成為公務員的一份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公務員事務局有沒有評估批准是項申請,對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現行制度有甚麼影響;及

(二)當局會否因應社會對是項聘任普遍提出質疑和反對聲音,重新評估聘任程序和決定是否正確,並考慮撤回是項聘任,以及確保將來所有敏感和重要的聘任,均要符合現有聘用程序和規定?

答覆:

主席:

  就李議員提出的兩部份問題,我的綜合回覆如下。

  《基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訂明,我引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一百○一條對外籍公務人員另有規定者或法律規定某一職級以下者則不在此限。」引述完畢。

  《基本法》第一百○一條第二款訂明,我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並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引述完畢。

  本年四月,公務員事務局批准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以下簡稱「候任特首辦」)的申請,在該辦增設兩個項目主任及一個公共關係主任的非公務員職位,任期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以應付候任特首辦的工作。

  候任特首辦是按現行的制度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聘用非永久性居民陳冉小姐,出任其中一個項目主任職位。在提出申請時,候任特首辦說明了由於項目主任職位為時不足三個月,職務包括政策研究及擬寫講辭,工作需要即時開展,出任職位人員必須熟悉候任行政長官的政綱內容和背後的理念,所以不適宜透過公開招聘選取合適人選。候任特首辦認為陳冉小姐已於候任行政長官的競選辦公室工作了超過六個月,是具備所需條件的人選。公務員事務局經考慮各相關因素,包括候任特首辦運作的需要、時間的限制、項目主任的職務、職務與候任行政長官在競選時的政綱制訂工作的延續性,以及陳冉小姐曾全程參與候任行政長官在競選時的政綱制訂和聯繫社會工作,批准了候任特首辦以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陳冉小姐,並豁免了「非永久性居民」的要求。

  公務員事務局和候任特首辦是根據現行的聘用規定,處理陳冉小姐的聘任。公務員事務局認為有關聘任不會為現行的公務員及非公務員聘任制度帶來衝擊或負面影響。當局不會重新評估該聘任的決定,亦不會考慮撤回是項聘任。

  多謝。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