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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矕N《2011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陳偉業議員對第17條的修正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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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陳偉業議員對第17條的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政府反對陳偉業議員就《2011年漁業保護(修訂)條例草案》第17條提出的有關修正案。

  我們希望指出,草案目的是規管對本港已趨枯竭的漁業資源構成壓力的捕魚活動,同時盡量減低對公眾休閒捕魚所造成的影響。市民普遍借助非漁船類別船隻(如遊艇)進行休閒捕魚時所使用的方法,在草案的附表2下是容許的:這包括以魚絲魚u手釣捕魚、徒手捕魚、在藉水肺潛水時捕魚,以及剛才新增的借助手抄網捕魚。由於該附表旨在列出市民普遍使用的休閒捕魚方法,任何商業捕魚的器具均不應納入該附表中。

  陳議員的修正案建議容許使用不多於三個從有關船隻懸垂的浸籠,而每個浸籠的體積不超過一立方米,以及不多於兩張從有關船隻操作的單層漁網,而每張漁網不超過80平方米的建議。我們反對該些建議。首先,休閒捕魚人士一般不會使用這些器具捕魚。一些主力從事休閒捕魚活動的漁民也向我們證實,由於參與休閒捕魚活動的市民技術方面有限制,以及浸籠所發出的異味,休閒捕魚業界甚少利用上述方式捕魚。陳議員建議容許使用的捕魚器具,與漁民所使用的捕魚器具無異,而建議中一立方米的浸籠甚至較漁民慣常使用的泥岒Ⅸ棜n大。

  草案建議的附表2不但適用於非漁船,亦同時適用於領有海事處牌照的本地漁船。草案的原意是透過漁船登記計劃讓本地漁船藉登記條件訂明相關漁具。在二○一一年年底,本港約有5 800多艘的本地漁船及7 500多艘的本地非漁船(包括遊樂船隻)領有海事處牌照。若陳議員這兩項建議獲得通過,將有總數過萬艘的船隻,不須受制於漁船登記制度而隨時可用陳議員提出的方法捕魚,這與我們的立法原意不符。

  此外,陳議員的建議在執行上也不可行。第一,有關活動在海上進行,要追蹤那些從船上投放超出法例所容許的浸籠或漁網的捕魚人士,在執法上會有一定困難。第二,當浸籠或漁網已放置於水中,執法機關將難以確定用於捕魚的浸籠或漁網數目及其大小。我希望委員明白,一項存在灰色地帶並難以執行的規管條文將為日後帶來很多執法困難。

  在條例生效後,我們會評估漁業管理措施在恢復漁業資源方面的成效,以及休閒捕魚活動對香港漁業資源的影響。如有需要,將來在充分諮詢持份者後,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可藉在憲報刊登公告,修訂草案建議的附表2,容許使用或借助非本地漁船以外的船隻以其他方法捕魚。

  我謹此陳辭,懇請委員反對有關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2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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