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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沃爾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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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寶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本人得悉,全球金融監管機構對於美國就實行沃爾克法規而擬議實施的規例(擬議的規例)的域外影響提出關注。具體而言,關注事項包括有關安排對非美國銀行在美國營運附屬公司的影響、給予美國政府的證券的特別豁免但該豁免不適用於其他政府的證券、美國銀行參與海外的外匯掉期市場所面對的規限,以及將會對涉及以美國為註冊地的交易對手的交易活動所實施的管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擬議的規例按原來建議實施時,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有何影響;

(二)政府曾經及將會繼續採取哪些行動,說服美國政府修訂及放寬擬議的規例;及

(三)政府有否任何應變計劃,以應付擬議的規例按其現有模式實施所造成的影響;若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讓我先向議員簡介有關背景。美國在二○一○年七月制定《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多德.弗蘭克法》),其中一個目的是「改善金融系統的問責性及透明度,藉以促進美國的金融穩定」。

  《多德.弗蘭克法》第619條載有市場普遍所指的「沃爾克法規」。據我們了解,沃爾克法規旨在禁止美國銀行、其附屬公司及控股公司從事兩類商業活動,包括:第一,坐盤交易;及第二,投資和保薦對沖基金及私募基金。

  雖然沃爾克法規是美國的法規,但法規的涵蓋範圍可以延伸至任何在美國設有代理、支行或附屬公司的非美國銀行的環球業務。因此,該法規如以現在已訂條文實施,可能會涉及域外法律效力,從而影響美國以外的金融市場。

  有見及此,香港和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和英國等主要金融市場,同樣關注沃爾克法規的域外影響及其執行情況。

  就此,政府當局對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香港擔心沃爾克法規可能帶來以下並非原來所預期的影響:

(i)受該法規影響的非美國銀行或須為遵行有關規定而在運作上面對重大的負擔。這是因為若以全球綜合計算,有關銀行的交易資產和負債超逾10億美元的話,他們便須遵從該法規所訂有關紀錄保存和財務匯報的繁複規範;

(ii)該法規可能會對非美國政府債券市場的流動性構成負面影響。這是因為法規只准許受規管的銀行實體從事美國政府證券的坐盤交易,但不得參與海外政府證券的坐盤交易;

(iii)外匯掉期是銀行同業之間重要的融資渠道,而該法規可能會對銀行透過外匯掉期市場處理融資的能力構成負面影響。這是因為外匯掉期被界定為衍生工具,受到與坐盤交易相關的禁制所規限;以及

(iv)該法規也可能會影響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集資活動。這是因為受該法規規管的銀行須避免保薦和投資於若干基金。銀行的基金管理和資產管理業務可能會因而受到負面影響。

(二)鑑於前述的關注事項,財政司司長在年初致函美國財政部,指出我們觀察到沃爾克法規實施後會出現並非預設的負面影響。財政司司長特別促請美國當局考慮對該法規的實施加以規限及擴大豁免範圍,其中他指出凡涉及美國境外的銀行運作事宜,以及非美國政府證券及短期外匯掉期的坐盤交易,都應盡量予以寬免。

  我在今年三月到美國外訪時也有跟進此事。為此,我與美國財政部、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高級人員,以及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士磋商,向他們反映香港金融業所關注的事項。

  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也與市場人士緊密合作,並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監管機構保持溝通及表達共同的關注。

(三)據我們所知,沃爾克法規原定由本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實施。儘管如此,美國當局尚未訂定該法規的實施細則。此外,我們注意到,美國聯邦儲備局主席曾向美國國會指出,有關方面不大可能趕及在七月最後限期前完成有關沃爾克法規的工作。因應所收到的意見,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在上月表示,沃爾克法規所涵蓋的任何實體須在由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計的兩年內應使「其活動及投資符合該法規所訂的禁制條款及限制條款」,除非該期限獲委員會進一步延長,則作別論。

  我們觀察到,美國方面仍在討論如何實施沃爾克法規。為此,政府當局聯同金管局及證監會將繼續密切監察事態發展,在適當時重申我們所關注的事項。我們也會與香港金融業界(包括香港銀行公會及財資市場公會)共同合作,因應相關的未來發展,制訂應對措施或作出必要的回應。



2012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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