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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歡迎監警會有關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期間的投訴案件的中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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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於五月二日向行政長官呈交一份中期報告,該報告內容是關於監警會就投訴警察課調查副總理李克強於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至十八日訪港期間的投訴案件的觀察。警方歡迎監警會通過投訴警察課提交的九宗個案調查結果。警方將繼續向監警會提供全面配合,以能盡早為餘下的投訴個案作出結論。

  為確保能迅速、有效及全面地處理由副總理訪港而引起的投訴案件,警方於調查的初期已成立一支特別職務隊,進行專責調查,並就有關事宜與監警會嚴重投訴個案委員會通力合作。期間警方共錄取了七十九份口供、先後前往現場搜證十八次及進行了十二次「透過簡便方式解決投訴」的會面。於上述工作進行期間,監警會觀察員亦出席觀察了其中一百零六次。

  警隊明白在投訴機制中監警會作為監察角色的重要性,並確認收到監警會在中期報告中所提出的質詢。這些質詢包括三個範疇涉及五個尚待通過的投訴個案。

  第一個範疇是有關確定被投訴人的身份。根據現行的做法,在處理所有接獲的投訴警方個案時,投訴警察課必須確認及記錄有關的被投訴人,以便進行適當的調查。如何確認被投訴人乃根據每一個案件本身的特質、既定守則、指控的性質及情況而作出決定。警隊尊重監警會除了考慮參與行動的前線人員的行為外,亦希望考慮指揮級人員在行動中所擔任的角色。就此,警方已安排了六名指揮級人員於二月十七日及二十日出席了監警會的會面。他們除了向監警會講解保安方面的安排,亦解釋他們在現場所作出的行動。

  第二,監警會在中期報告中亦提出投訴警察課在可行情況下應就個別指定投訴個案進行全面調查。根據現行做法,在衡量何時採取全面調查時,投訴警察課會依從與監警會協定的常規守則。這些常規守則訂明了在哪些情況下對一宗投訴個案須作全面調查或以其他分類作結,例如「無法追查」或「投訴撤回」。現行的常規守則定明,在沒有可能獲得投訴人的合作去進行調查的情況下,該個案將會被界定為「無法追查」。警隊注意到監警會希望在可行情況下,投訴警察課對個別指定投訴個案進行全面調查。警隊將繼續與監警會交換意見,以確保監警會提出的質詢能夠得到妥善處理的同時,亦能對各持份者公平公正,並確保投訴機制不會被濫用。

  第三,在中期報告中,監警會要求取得所有涉及副總理訪港的保安安排的行動訓令及相關文件。事實上,投訴警察課已經盡力與監警會配合,提供了一些應該足以讓監警會考慮個別投訴個案的相關行動訓令節錄。警隊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繼續全面協助監警會,惟同時亦須考慮到全面公開限閱文件,包括行動訓令內有關警方行動上的細節及動員力而可能對警隊未來的行動的影響。無論如何,投訴警察課已注意到監警會在這方面所提出的關注,並且會認真考慮如何配合監警會的訴求。

  一直以來,監警會與投訴警察課之間的工作關係是建基於雙方同意的常規守則及實際的工作協議之上。此等守則及協議的制定是確保警方在處理所接獲的投訴時能令各方都得到公平的處理。

  投訴警察課在處理有關副總理訪港的投訴時,一直嚴格地按照上述守則及協議,以不偏不倚的態度及以高度的專業精神獨立處理有關投訴。

  投訴警察課繼續協助監警會處理餘下的投訴個案的同時,警隊會全面檢討已通過的個案,以找出可改善之處。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一百九十七號



2012年5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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