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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警方尊重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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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慧卿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很多巿民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門外示威,有傳媒指他們採訪該等示威時遭警方諸多限制,就此輿論亦批評當局打壓新聞自由。據報,於本年四月在中聯辦外舉行的數次示威請願行動中,警方管制傳媒採訪的手法(包括指令傳媒在遠離正門的地方採訪,更以鐵馬包圍在採訪區外的記者,又只容許四間電視台在正門花槽的採訪區進行採訪)引起傳媒強烈不滿,並向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投訴。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中聯辦外的大型花槽令行人路的闊度由九米減至三米,低於按照《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中建議土地用途屬於「政府、機構或社區設施」的行人地帶的闊度最少要有四點五米闊的標準,警方更佔用大量空間設置行動區和放置大量鐵馬,令中聯辦外可供示威和採訪的空間變得極小,據悉警方更以環境狹窄為由,拒絕讓示威和採訪活動在中聯辦外進行,行政機關在中聯辦外的公共空間設置花槽,是否因應中聯辦的要求;當局會否重新考慮拆除花槽,擴闊採訪和示威空間;若否,原因為何;

(二)在示威行動進行期間巿民可自由經過中聯辦正門,但記者卻被限制留在採訪區內的原因為何;警方基於甚麼準則決定需要設置採訪區;若是基於集會人數和安全的考慮,有傳媒指其採訪只有十多名巿民參與的和平請願行動時,警方亦設置採訪區,原因為何;及

(三)警方有否評估,在處理中聯辦門外的示威和採訪活動時是否採取較為嚴謹的準則;警方在處理四月的示威前,曾否接收或主動請示中聯辦的意見;當局有否評估,去年警方處理傳媒採訪的手法有否收緊採訪空間的趨勢? 

答覆:

主席:

(一)根據運輸及房屋局提供的資料,政府於二○○二年建議在干諾道西進行道路改善工程,以改善當地道路交通狀況。建議的工程包括將當時介乎西邊街與水街之間的一段干諾道西的避車彎汽車出口,移往視線條件較佳的位置,即遠離西邊街行人天橋樓梯。建議的工程有助改善該處車輛在視線條件欠佳的情況下,切出切入干諾道西這不理想情況。該段干諾道西行人路的花圃工程,屬工程項目的一部分,以適度地美化該路段的街景。在道路改善工程完成後,該段行人路闊度為三米,以配合接連該路段的干諾道西行人路,即彼此相連路段的闊度均一致維持為三米。

  運輸署的資料顯示,有關路段的行人流量於早上最繁忙時段,平均每分鐘的實際流量為八人。根據《運輸策劃及設計手冊》,如行人路流量每分鐘少於60人,則行人路須有最少兩米的闊度。因此,有關行人路段現時三米的闊度,符合運輸策劃及設計標準。當局認為沒有需要在有關行人路段進行改建工程。

(二)警方尊重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明白配合傳媒採訪工作及與傳媒保持有效溝通的重要性,亦會在可行範圍內採取措施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在處理公眾活動時,警方會因應每宗公眾活動的具體情況及相關因素,包括有關場地的環境限制、活動性質和內容、預期參與人數、示威活動的實況,並平衡對當地居民、交通和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等,考慮設立公眾活動區及採訪區,以便利公眾活動進行及傳媒採訪工作,同時確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得以維持。若示威活動在人多擠迫的地方進行或經評估後預期示威人士可能會採取較激烈手法表達訴求,設立採訪區有助保障傳媒工作者的安全,亦可減低大型攝錄器材移動時所構成的風險。有關的安排旨在維持公眾秩序和配合記者採訪需要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希望傳媒能夠在諒解互讓的基礎上,考慮警方的安排和互相合作。

(三)香港市民有發表意見的自由和權利,並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警方一直根據香港法例,以公平、公正和不偏不倚的態度處理所有公眾集會及示威活動。警方的執行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須致力減低公眾集會及遊行對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一般而言,警方在接獲有關公眾集會的通知後,會盡快聯絡活動的主辦者,與主辦者保持緊密溝通,了解他們的需要及訴求,並就活動的人流管理方面向他們提供意見和協助。就處理中聯辦外的公眾活動而言,警方一直恪守上述原則,協助公眾活動以和平及有秩序方式進行。由於有關活動在公眾地方進行,警方沒有需要諮詢中聯辦、附近居民團體或商鋪的意見。

  警方尊重新聞自由和採訪自由,並一直在互相尊重和體諒的基礎上與傳媒保持溝通合作關係。警方將繼續致力提供協助,以配合傳媒採訪工作的需要。



2012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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