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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打擊非法燃油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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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黃成智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元朗八鄉石湖塘村一個鄰近民居的非法油站於去年七月被警方搗破後,在本年年初又再重開,不法分子安排大量改裝房車把內地低價汽油偷運到該非法油站內卸油圖利,罔顧附近居民的安全。另外,有報道指出,每星期有一輛外來貨車在固定時間到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轄下的香港仔田灣垃圾站,為不同的食環署清潔外判商的車輛加油,令垃圾站變成非法油站。報道又指出,消防處發言人證實,該輛貨車並未獲消防處批准運載屬第5類危險品(即發出易茪齠]氣的物質)的散裝油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警方打擊過多少非法油站;打擊過後被發現重開的非法油站又有多少;當局有否檢討打擊力度是否足夠,並確定非法油站不會重開;就不法分子從內地運載非法燃油來港一事,各執法部門(包括警務處、消防處及香港海關)會否合作訂立一套機制,以防止及打擊非法油站的出現;若會,詳情及工作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除食環署的外判商外,其他政府部門的外判商有否以上述非法方式為其車輛加油;食環署有否就上述非法油站事件進行全港性調查,確保其他垃圾站不會變成非法油站,以及避免其他車輛非法加油;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食環署有否為部門轄下及外判商的車輛的加油安排及相關運作訂立監管機制;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上述涉事貨車在未獲消防處的批准下運載屬第5類危險品是否觸犯香港法例;若有評估,詳情及政府的執法行動分別為何;現時消防處有否提供實務指引,確保有關人士適當運載及處理該等危險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何方法確保該等危險品不會引起大規模意外事故?

答覆:

主席:

(一)在海關執法範疇內,非法燃油是指違反《應課稅品條例》(法例第109章)未經完稅的燃油。自政府於二○○八年七月取消歐盟V期柴油稅後,海關打擊的非法燃油活動(包括進口、分銷和零售)主要涉及電油。在過去三年,海關共破獲982宗非法燃油活動案件。

  而消防處則根據《危險品條例》(法例第295章)及《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法例第95F 章),負責打擊非法貯存、運送、使用及販賣第5類危險品(包括電油和柴油等燃油)的活動。在過去 三年,消防處就此類非法活動共提出469宗檢控。

  自二○○六年起,海關與消防處已就打擊非法燃油活動訂立合作機制,當中包括通報案件情報及採取聯合執法行動。對於一些可能是從事非法燃油活動的黑點,兩個部門會密切留意及收集情報,加強打擊。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警方會協助相關部門採取執法的工作。

(二)及(三)政府與外判商的合約一般會訂明,外判商所從事的活動必須符合香港法例。就問題提及懷疑涉及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清潔外判商的非法加油個案,消防處在本年二月十四日首次接獲在香港仔田灣徑九號垃圾收集站外有非法加油活動的舉報,處方即日派員前往有關地點巡查,但沒有任何發現。其後在二月十七日的跟進巡查中,消防處在該地點發現一輛未領有有效牌照的貨車運載油渣(屬第5類危險品),處方已即場撿走有關危險品,並正考慮對有關人士進行檢控。消防處人員其後再於二月、三月及四月派員到上址作跟進巡查,並沒有發現任何非法加油活動。

  過去三年,食環署表示並未發現其管轄的垃圾收集站內有被用作非法加油站的情況。該署的潔淨服務合約訂明,外判承辦商在提供服務時所使用的車輛、設備等必須符合相關潔淨服務合約的條文及恪守相關的香港法例。如發現有違規的情況,食環署會採取懲處行動,亦會轉介個案至有關部門跟進。

  根據《危險品條例》第6條的規定,除非獲得消防處發出的牌照許可,任何人士均不得運送超過豁免限額的第5類危險品,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消防處批發牌照時,會按有關車輛用以運載危險品的類別,列出所需的消防安全規定,並會在車輛完全符合所有規定後,消防處才會發出牌照。若持牌的車輛被發現未能遵守有關牌照規定(例如車上的滅火設備不能正常操作),消防處可根據《危險品條例》第9B條進行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一個月。



2012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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