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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在內地的港資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型升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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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五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林大輝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於去年八月訪港期間,公布了中央政府三十六項支持香港進一步發展的措施。就支持在內地的港資加工貿易企業穩定發展和轉型升級方面,該等措施包括繼續保持加工貿易政策的基本穩定,推進珠江三角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範區建設,創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加工貿易企業內銷便利化機制,加強就業服務和用工指導,提供融資保險支持等,以及鼓勵港資來料加工企業轉型升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建議設立專項基金外,政府有否就上述支持港資企業穩定發展和升級轉型的措施的內容作出任何跟進和支援的行動,以及至今取得的進展和成效為何;

(二)會否研究在內地推進珠江三角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範區建設時,准許區內的港資進料加工企業可就放置在內地的機械設備向本港稅務局申報折舊免稅額,以及享有50:50比例分攤基礎課稅安排,以配合上述支持港資企業升級轉型的措施;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研究和評估港資企業現時就升級轉型和開拓內銷市場所面對的困難和障礙為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及(三)港商在內地特別是廣東省有大量投資,從事不同種類業務,當中不少是製造業,尤其是加工貿易。在「十二五」規劃下,國家會繼續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及致力擴大內需。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於二○一一年八月訪港,宣布了一系列支持香港經濟社會發展共三十六項政策措施,涵蓋金融及經貿等多個領域,當中包括支持及鼓勵在內地的港資加工貿易企業穩定發展和轉型升級。

  特區政府一直透過「支援加工貿易專責小組」及其他渠道,與業界保持溝通,了解他們的關注和意見,並針對業界的需要,通過不同的措施協助港資企業升級轉型及發展內銷,把握國家「十二五」帶來的龐大機遇,開拓及發展內地市場。業界的關注及我們的工作如下:

(1)港資企業在內地營運的時候,往往需要因應內地在政策法規上的轉變而作出調節,例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及新法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安排等。就業界在內地營運的關注事宜,特區政府一向與內地的中央及地方各級當局保持緊密聯繫,例如透過與商務部召開「內地與香港商貿小組」會議及與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召開「粵港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專題專責小組」會議,反映業界的意見及商討支援業界的措施。此外,工業貿易署及各駐內地辦事處亦會向港資企業發放資料通告或通訊,以及舉辦宣講會及研討會等活動,加深業界對內地新政策、法規及營商環境的認識。工業貿易署的網站亦載有內地經貿資訊的專題網頁,至今已與約二百個內地政府機關設立的經貿資訊網站建立連結,方便港商在同一平台上取得內地經貿資料;

(2)業界在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時需要技術上的支援, 因此透過香港貿易發展局及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等機構,為港資企業提供技術升級、提升管理、品牌發展及開拓市場等支援服務,以及提供內地市場的資訊;

(3)在拓展內銷方面,我們明白業界需要對相關的內地市場有所認識,並通過合適有效的平台推廣其產品及品牌。因此, 我們透過香港貿易發展局舉辦推廣及展銷活動,及不時組織經貿代表團到內地考察,加深業界對內地政策及市場發展的認識。另一方面,在2012-13年度,我們亦安排駐內地辦事處與商會或其他機構分別在其覆蓋範圍內的二線城市舉辦「香港周」活動,藉此宣傳香港品牌/產品,協助港商建立品牌形象及提高品牌知名度,開拓內地市場;及

(4)近期業界向我們反映,由於受國際市場需求疲弱等因素影響,企業的訂單減少,融資成本上漲,加上人民幣升值,令營運成本上升,經營環境困難,特別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更甚。為向企業提供財政上的支援,我們會繼續透過現行不同資助計劃,包括工業貿易署各項「中小企業資助計劃」,協助中小企業進行市場推廣、購置器材、提升營運和技術水平,以至進行業務轉型或遷移。此外,為進一步協助香港企業提升在內地市場的競爭力,行政長官於2011-12年《施政報告》中建議,成立一項十億元的「專項基金」,協助香港企業透過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開拓及發展內地市場。政府建議「專項基金」分為兩部分,分別向個別企業和非分配利潤組織提供資助。我們已徵詢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的意見,計劃於今個月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提交撥款申請,並於年中推出基金。

  透過以上的措施,我們相信能夠為業界就升級轉型和拓展內銷方面提供適切的支援及協助。

(二)政府當局一直透過不同支援措施,為在內地的港資企業升級轉型提供技術升級、提升管理、品牌發展及開拓內地市場等支援服務。然而,香港稅務局在計算於內地從事加工貿易的香港企業的利得稅時,無論有關加工貿易活動是否在內地的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示範區內進行,仍是根據一貫的「地域來源徵稅」和「稅務對稱」原則徵稅。而《稅務條例》第39E條的規定及50:50比例分攤基礎課稅安排亦是以上述的稅務原則作為依歸。

  事實上,政府當局已多次向議員解釋,在「進料加工」安排下,負責內地製造活動的內地企業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由該內地企業自行付匯進口所需要的原材料,並按需要設置生產設備,而製成品均屬內地企業擁有,由其負責外銷出口或內銷。香港企業與內地企業是買家與賣家的關係,在香港的應課稅利潤是源自其買賣貨品的貿易活動。由於有關內地製造活動的利潤並不屬於香港企業,因此稅務局不會向香港企業徵收與內地製造活動有關的利得稅,在「稅務對稱」的原則下,亦不會就只與內地製造活動有關的機器及工業裝置提供折舊免稅額。而根據「地域來源徵稅」原則,稅務局不能把內地企業帳目內有關製造活動所賺取的利潤分拆給香港企業,按香港稅率徵稅,基於同樣原則,稅務局亦不能就香港企業源自貿易活動的利潤給予50:50比例分攤基礎課稅安排。此外,若我們就「進料加工」安排下的機器及工業裝置在香港提供折舊免稅額,將被視為鼓勵轉讓定價,影響香港和內地的徵稅權利,使香港被視為損害其他稅務管轄區利益的地方。

  個別企業因升級轉型而採用的經營模式乃商業決定,而稅務局則根據事實依法徵稅。

  多謝主席。



2012年5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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