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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今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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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破產欠薪保障(修訂)條例》(條例)於四月十八日在立法會三讀通過,並於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憲報刊登。

  條例的目的,是修訂《破產欠薪保障條例》,擴大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基金)的保障範圍,以涵蓋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可享有而未放年假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

  基金是在公司結業時,以特惠款項形式為無力償債僱主的僱員提供適時的援助,已涵蓋以36,000元為上限的四個月欠薪、以22,500元為上限的一個月代通知金、以及僱員可享有的遣散費首5萬元加餘額的一半。

  在條例下,基金的範圍會進一步擴大至涵蓋:

(一)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在僱傭合約被終止時可獲取的未放年假薪酬,包括:(a)僱員就最後完整假期年累積而仍未放取的有薪年假的薪酬;及(b)如僱員在最後假期年受僱滿三個月但不足十二個月,在僱傭合約被終止時可獲的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及

(二)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在服務最後一天前的四個月內可享有而未放法定假日的薪酬。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各自或兩者合共的款額,均不超越10,500元。

  本條例會在勞工及福利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2012年4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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