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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教育局局長就「捍擰ЁN自由與院校自主」動議辯論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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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教育局局長陳維安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捍擰ЁN自由與院校自主」動議辯論的開場發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更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賴以成功的基石。我們必須維持一個開放自由、百花齊放的學術氣氛,讓不同學者在教學和研究等學術活動上能夠盡展所長,才能促使他們履行尋求、開拓和傳播知識的使命。學界致力傳承和追尋知識,方能為社會培育兼具學養和獨立思考能力的人才;同時通過對知識和研究成果加以應用,為社會謀求最大裨益。

  院校自主是體現學術自由的重要部分,政府素來積極捍嚏C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的《程序便覽》中已明確指出,院校爭取自主權並非倚賴行使任何特權,而是基於久經驗證的考慮因素:高等教育院校須享有選擇和行動的自由,方能不負社會人士的支持,妥善處理社會人士期望院校承擔的工作。當然這並不代表院校可罔顧公眾利益或各界批評,亦不表示院校本身或其他人不應檢討院校的政策。

  香港特區政府一直致力從法律和制度上維護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張議員在議案中建議「立法保障自由」,但其實正如議案亦有引述,《基本法》本身已經為本港的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提供憲法性的重要保障。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各類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並享有學術自由,可繼續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招聘教職員和選用教材。……」《基本法》第三十四條亦訂明,「香港居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香港八所受教資會資助的高等教育院校均為獨立自主的法定機構。這些院校有各自的條例及規程,載述其成立宗旨、職能和管治架構。法例訂明院校所享的權力和自由,院校依法行使這些權力和自由以履行其成立宗旨和職能。

  由於歷史及其他因素,例如不同的管治理念、信仰、文化及實際情況,八所教資會資助院校的法例,包括有關校董會的成員組合的條文,均不盡相同。因應教資會於二○○二年的高等教育檢討中建議檢視院校的管治及管理架構,不少院校已對其法例或規程提出修訂,以減少校董會成員人數及更改其組成。我們尊重院校自行決定最合適的校董會組成。

  擁有四十多年歷史的教資會更在政府與院校之間擔當重要的「緩衝」角色,進一步為學術自由和院校自主提供保障。作為一個非政府諮詢組織,教資會的主要職能,是就本港高等教育的撥款和發展向政府提供持平的專家意見,並向政府和社會人士保證各教資會資助院校的運作及教學活動既保持優良水準,亦符合成本效益。具體而言,教資會根據資助院校提交的學術發展建議,向各院校分配經常補助金,以及釐定各院校的學生人數指標。獲批撥款後,院校可自行決定如何善用資源,並為此承擔責任。不論當局或教資會,均不得指定院校如何在內部分配和運用其資源。

  教資會一方面支持並保障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另一方面亦顧及社會的合理關注,確保公帑用得其所。事實上,教資會的《程序便覽》已明確界定教資會、政府及各院校在高等教育界的角色。其中,《程序便覽》臚列院校自主的五大範圍,包括:甄選教職員;甄選學生;控制課程和學術水準;接納研究項目;以及在院校內分配資金。

  另一方面,與學術自由息息相關的香港核心價值還包括言論和新聞自由。言論和新聞自由同樣受到《基本法》保障。當中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就張議員今日提出的這個議案,我想指出香港是一個自由、多元、開放的社會,任何人士都應可就不同事務發表意見,特區政府十分尊重任何人士表達意見的自由。事實上,社會上不同人士可對某一件事發表不同的意見或看法,正正反映了香港的言論自由能繼續得以落實。特區政府會繼續按照《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堅決維護學術和言論自由。

  代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待聽取議員的意見後,我會再作出回應。多謝代主席女士。



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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