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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須修正的條文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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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1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第3、11、13、19、20、21、23、24、28、29、36、37及44條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委員的文件內。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3及24條。修正第3條主要修正及改善《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擬議第307C(2)、307D(1)及(2)、307I(標題、第(1)及(2)款)、307J(標題及(1)款)及307N(1)(d)條的中文文本,使條文一致。另刪去擬議第307F條第(3)款,因為第(3)款所載的情況已在第(1)款訂明。

  此外,按法案委員會委員的建議,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3及24條擬議第307Q(2)(a)及(b)條和現行第262(2)(a)及(b)條,規定將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其研訊程序擬備的報告文本同時交予證監會及其他各方,而非先將報告的文本交予證監會。

  按法案委員會委員的建議,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11條,目的是為在該條例附表1第1部加入第13條以澄清條例草案的附註並無立法效力。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29條,藉此加入第1分部。

  按法案委員會委員的建議,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36條,以修改該條例第109條下的修訂的中文措辭,使陳述更清晰。

  按法案委員會委員的建議,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37(1)條,以「互聯網」取代「聯機媒介」。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13(2)、13(9)、13(10)、13(11)、19(3)、20(1)、21、23(2)、28(1)、28(7)及44(2)條的中文文本,以更正、改善有關條文的措辭,或使其與英文文本相符。

  法案委員會同意政府當局的擬議修正案,希望各位委員予以支持及通過。

  多謝主席。



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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