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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社署社工擔任綜援申請人的受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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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譚耀宗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去年七月六日的本會會議上,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局長)在回覆本人就有關社會福利署(社署)要求社會工作主任(社署社工)以個人身份證號碼為有關人士出任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受委人的質詢時指出,社署曾考慮過以其他身份證明(例如政府僱員身份證/部門職員證)的號碼替代身份證號碼的可行性,但該等身份證明的號碼皆有可能更換,證件上的其他資料亦可能未更新,因此都並非穩妥而獨一無二的身份辨識方法,以這些證件的號碼代替身份證號碼會增加在即時墊支現金時錯發援助金的機會。局長亦表示基於上述原因,社署仍沿用現行安排,但會繼續探討採用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代替身份證的可行性。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局長表示社署會繼續探討採用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代替身份證的可行性,至今有否實質進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針對政府僱員身份證/部門職員證號碼並非穩妥而獨一無二的身份辨識方法的問題,社署利用該等證件的號碼加上核對部門的檔案和人事管理或會計紀錄,可否確定社署社工的身份;若可,當局會否使用政府僱員身份證/部門職員證號碼代替身份證號碼;若否,理據為何;及

(三)在繼續探討採用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代替身份證的可行性期間,社署如何保護社署社工在相關檔案內的個人資料私隱(包括有否將檔案內載有他們的身份證號碼的文件放入密封的信封內,並遮蓋文件上顯示的身份證號碼等);此外,當局就探討採用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可行性的下一步工作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譚耀宗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及(二)正如我們在二○一一年七月六日的答覆所述,社會福利署(社署)曾就社署社工擔任受委人的安排諮詢律政司。法律意見認為,要求受委的社署社工代他人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時提供自己的身份證號碼,以準確地辨識其受委人身份,是符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發出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守則)的規定,也符合身份證持證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意見亦指出,社署可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第5條,要求已根據該條例登記的人等,在與政府的一切事務往來中,必須提供其身份證號碼,以及在法律規定下他須提供他人的資料時,盡其所能提供該人的身份證號碼。

  公署理解社署的做法旨在確保公帑獲正確使用,以及保障申領綜援人士及受委人本身的利益。公署認為無表面證據顯示社署的做法有違《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及守則。

  就社署社工擔任受委人的個案,社署曾考慮過以其他身份證明,例如政府僱員身份證/部門職員證號碼,替代身份證號碼的可行性。但該等身份證明的號碼皆有可能更換,證件上的其他資料亦可能未更新,因此都並非穩妥而獨一無二的身份辨識方法,以這些證件的號碼代替身份證號碼會增加在即時墊支現金時錯發援助金的機會。

(三)社署在維持現行做法的同時,已加強措施以保障受委人的個人資料私隱。例如當社署社工獲委任作為受委人時,社會保障辦事處向該社工所屬的服務單位所發的通知書,無須再夾附載有受委人身份證號碼的委任表格副本,取而代之的通知便箋只會載有受委人的姓名及職位資料。社署亦已規定,所有個案服務單位必須於有關的綜援文件內刪除作為受委人的社署社工的身份證號碼後,方可存檔。



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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