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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馬來西亞簽訂稅務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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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今日(四月二十五日)在吉隆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馬來西亞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及防止逃稅簽署協定。馬來西亞第二財政部部長艾哈邁德•胡斯尼則代表該國政府簽署。

  該協定是香港簽訂的第二十四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在此之前,香港已先後與比利時、泰國、中國內地、盧森堡、越南、文萊、荷蘭、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奧地利、英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法國、日本、新西蘭、葡萄牙、西班牙、捷克共和國、瑞士、馬耳他和澤西島等貿易夥伴簽訂全面性協定。

  曾俊華歡迎該協定,並表示協定可進一步鼓勵香港和馬來西亞之間的投資及人才交流,從而加強兩地的雙邊關係。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的公司從馬來西亞設立的常設機構(例如銷售點)所得的利潤,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須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這些公司在馬來西亞所繳納的稅款,將可以根據香港的稅務法例從香港所徵收的相關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若在馬來西亞收取利息收入,現時須向馬來西亞繳交15%的預扣稅。在該協定下,有關預扣稅稅率將會以10%為上限。若收款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香港金融管理局等,有關的預扣稅稅率將會降至0%。現時馬來西亞向香港居民徵收的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會由10%降至以8%為上限;技術服務費的預扣稅稅率亦會由現時的10%降至以5%為上限。

  在該協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往來馬來西亞的航線,只須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比馬來西亞的稅率為低)繳納香港利得稅,而無須在馬來西亞課稅。現時香港居民從馬來西亞國際航運收入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該協定下,馬來西亞將豁免香港居民該等航運收入的稅項。

  香港與馬來西亞的全面性協定採用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最新資料交換準則。

  香港與馬來西亞的全面性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香港正積極與主要的貿易及投資夥伴建立全面性協定的網絡。假若不能即時就全面性協定與其他地區展開磋商,香港亦會尋求與有關夥伴訂立僅限於國際航運或空運業務收入的有限度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現時,香港已簽訂二十七份限於空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六份限於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兩份限於空運與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有關香港與馬來西亞的全面性協定的詳情將載於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Malaysia_HongKong.pdf)。



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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