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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二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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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於四月十八日,在西九龍區展開一項代號名為「冠軍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聯合行動,共拘捕十五名非法勞工及七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聯合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搜查七十三個目標地點,包括酒樓、餐廳、腳底按摩中心、臨時排檔、零售店鋪及裝修中的單位等。執法人員共檢查了一百零一名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並拘捕了十五名非法勞工,分別為十男五女,年齡介乎十八至五十七歲,其中五名人士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同時,五名男子及兩名女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年齡介乎二十至五十七歲。

  所有非法勞工現正被羈留調查。

  入境處發言人稱:「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上訴法庭並指出由二○○六至二○○九年期間,絕大部分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於在港工作被捕後才提出酷刑聲稱,故該聲稱可信性成疑,故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監禁刑期,使他們覺得非法入境來港並無吸引力。」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12年4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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