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李卓人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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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四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卓人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多謝各位議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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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我在開場發言中提及,政府留意到公眾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關注。特區政府認為,維護國家安全並完成第23條的立法工作,既屬特區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亦同時是香港社會共同承擔的責任。不過,政府已多次重申,現階段並沒有開展第23條立法工作的時間表。將來在推展第23條立法工作時,特區政府必定會充分諮詢社會各界,爭取凝聚大眾的廣泛共識。政府擬訂的立法建議,也必定會符合《基本法》和其他保障香港市民各種權利和自由的國際公約。

行政會議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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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卓人議員動議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的事宜,即是二○○三年商台續牌和《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兩者均牽涉行政會議的保密原則。有關行政會議保密原則的問題,我在開場發言的時候已作出解釋,行政會議的有效運作,是建基於保密制度受到尊重和保密原則得以恪守。維護這制度對特區政府的決策和運作至為重要。故此,政府反對任何可能抵觸行政會議保密制度的建議,亦嚴正反對李卓人議員這次成立專責委員會的決議案。

防止公職人員擅自披露機密資料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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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委任官員亦屬公職人員,他們與公務員一樣,有責任保護政府的機密和敏感資料。政治委任官員除了同樣要遵守《官方機密條例》和《保安規例》,以及受到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和保密責任的規管,也必須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的有關規定。再者,每一位政治委任官員的聘任條款已清楚說明,即使他們在離任後,仍然必須繼續遵守有關的保密規定。

行政會議成員的保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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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以外,身兼官守行政會議成員的司長、局長,他們與其他非官守議員一樣,必須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第18條,於獲委任後作出「盡職誓言」,承諾遵守誓言。我現在讀出「盡職誓言」的內容,讓議員對行政會議成員作出的承諾有更清晰的理解。

  「盡職誓言」:「除獲行政長官的授權外,決不向任何人洩露行政會議的議程、所討論的內容及情況以及基於行政會議成員身份而獲得的任何文件,或獲知的任何事情,不以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或協助他人謀取私利,並就行政會議作出的一切決定,負起集體責任」。

  在普通法下,所有行政會議成員也有保密責任,並受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和《官方機密條例》有關條款所規管。如有任何行政會議成員違反保密原則,行政長官可根據事實和視乎情況,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勸喻、警告、免除職務,甚或法律行動。

  我亦希望議員明白,在保密制度和集體負責的原則下,政府不會公開行政會議記錄,以確保行政會議的有效運作。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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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李卓人議員今日的動議,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二○○三年商台續牌和《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相關事宜。我們懇請各位議員考慮,這建議除了嚴重抵觸行政會議的保密制度和衝擊行政會議日後的有效運作外,亦將虛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時間和公帑,而最後可能仍無法得到任何確切的證據,作出任何明確的結論,最終恐怕是徒勞無功。

  主席,為了維護行政會議保密制度的重要原則和日後的有效運作,政府反對李卓人議員的決議案,亦懇請各位議員投票否決決議案。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2年4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