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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李卓人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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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四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卓人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李卓人議員提出的議案,涉及二○○三年發生的兩件事,包括:

(一)香港商業廣播有限公司(商業電台)聲音廣播牌照的續期事宜;以及
(二)當局就恢復二讀辯論《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所作的決定。

  我會先交代二○○三年商業電台續牌事宜,然後保安局局長會就餘下的事項發言。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3E(1)條的規定,任何聲音廣播牌照在須續期的日期前不少於十五個月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准許的較短時間前,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須就有關牌照的續期和應施加的條款及條件,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呈交建議,然後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及作出決定。

  二○○三年,當年商業電台及新城廣播有限公司(新城電台)所持有的牌照將於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當時的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即通訊局的前身,便根據法例規定及既定程序處理兩份續牌申請,並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三年七月批准有關牌照續期,有效期為十二年,由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根據有關的牌照及監管制度,前廣管局在考慮商業電台及新城電台的續牌申請時,就兩間電台是否遵守法例規定、牌照條件、業務守則及投資承諾,檢討有關持牌機構的表現。另外,廣管局為收集公眾對兩家持牌機構所提供服務的意見,並評估社會對聲音廣播服務的期望,亦在二○○二年年初進行廣播服務意見調查,並在二○○二年六月徵詢十八區電視及電台廣播諮詢小組的意見,以及在二○○二年十二月舉行公聽會。

  基於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遵守有關規定的記錄,以及公眾對兩家機構服務的意見,廣管局滿意他們的表現,因此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續牌建議,其中的建議是續牌十二年及在續牌後六年(即二○一○年)進行中期檢討。為聲音廣播牌照進行中期檢討,是由來已久的做法,並非新安排。在這次牌照續期過程中,廣管局沒有建議對當時牌照條件作出重大修訂,而有關建議於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獲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政府亦於同日向立法會發出參考資料摘要。

  主席,透過大氣電波提供電台廣播,涉及有效使用頻譜這寶貴公共資源。廣播發牌制度是確保獲分配頻譜提供廣播服務的機構,能有秩序及負責任地運用頻譜廣播。因此,不論是審批新的廣播牌照或考慮牌照續期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一向都是按照法例的規定,並以公眾利益為依歸,去考慮由廣管局提交的建議,然後作出發牌或續牌與否的決定。在二○○三年考慮商業電台和新城電台續牌時,當局的做法和以往考慮批發新的廣播牌照或牌照續期時的做法一致。

  正如我剛才向大家解釋,在考慮是否批准牌照續期,以及如獲續牌相關的牌照年期時,當局需要考慮一籃子的因素,當中最顯然易見的,就是持牌機構財政上的可持續性以及該機構就持牌服務進一步的投資承諾。因此,把續牌年期的長短與新聞自由和表達自由牽上必然關係,是並無根據的說法。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是香港安定繁榮的基石,受《基本法》明文保障,政府一直決心維護和保障。

  主席,我剛才已清楚交代當局二○○三年處理商業電台續牌時的程序,而這些程序都是行之已久,並同樣適用於不同廣播機構的續牌事宜。因此,我們認為絕對沒有需要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委任專責委員會作出調查。至於任何關於行政會議考慮個別續牌申請時的討論細節,按行政會議一貫的保密制原則和做法,特區政府不會作出評論。

  主席,我的發言暫時到此。我會在聽取各位議員發言後,再作補充。多謝主席。



2012年4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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