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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會議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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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三月三十日)在立法會《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相信大家都同意,對於大部分香港市民來說,置業是一項非常重大的承擔。特區政府決心透過立法規管來提高一手住宅物業銷售安排和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並承諾盡力在今年完成立法。在此,多謝各位議員的支持。這項是運輸及房屋局今年「重中之重」的工作。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個清晰、公道、平衡、可行和有效的機制,規管所有一手住宅物業的銷售安排,透過提升市場透明度和確保有關的物業及交易資訊準確無誤,以及把違規的行為刑事化,全面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

  與此同時,《條例草案》也為業界提供了一個公平競爭環境,有關的規管措施是適當的,容許發展商保留一定程度的彈性,以回應市場情況的轉變。我們認為《條例草案》對買賣雙方都有極大好處。

  我之前在議會中已經介紹過建議的規管機制,當中有幾項特點︰

(一)統一標準、明碼實價、高度透明。《條例草案》為售樓說明書、價單、示範單位及銷售安排訂下了全面、詳細和切實可行的規定。例如:

(1)賣家必須於物業開售前最少七天公布售樓說明書,以及必須在開售前最少三天公布價單和發售的日期、時間、地點,發售住宅物業的數目及詳情;

(2)價單必須按指定的格式擬備,每張價單須提供不少於法例要求的單位數目。價單所定的單位數目下限,視乎發展項目的規模而定;

(3)規定以「實用面積」表達單位面積以及單位每平方呎及每平方米的售價。同時,賣方必須在售樓說明書內以總體方式提供公用設施(例如住客會所)的面積資料,讓準買家全面了解發展項目內公用設施的種類和面積。

(二)資訊準確、適時披露。《條例草案》訂下了最能反映實際交易情況的資料披露限期,例如,賣方須在24小時內披露臨時買賣合約的資料,同時亦需公布有關的交易是否涉及賣方的關連人士,例如該公司的直系親屬或其控權公司的高級職員等。

(三)將違規行為刑事化處理,當中包括任何人士如作出失實陳述和發放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犯罪。

(四)就違反各項條文訂定了罰則,最高罰款500萬元和最長監禁七年。

(五)在運輸及房屋局下設立執法當局,負責監察遵從建議法例的情況;按情況所需進行調查;發出作業指引;備存數據和統計數字;進行公眾教育工作;以及設立一個提供一手住宅物業銷售資料的電子資料庫。

  《條例草案》是一個「多方合作、各方參與」的成果。《條例草案》是以行政長官在二○一○至一一年度的《施政報告》中宣布成立的督導委員會的建議為基礎。運輸及房屋局邀請了議員、相關機構、持份者和專業人士等加入了該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用了差不多一年的時間作出非常詳細的討論,在去年十月向我們提交全面的建議。隨後,我們在十一月以建議法例的形式發表公眾諮詢文件,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讓大眾盡量理解建議條文的細節,可以更準確地把他們對規管內容的意見告訴我們。

  公眾諮詢的結果顯示,公眾普遍支持建議法例,社會有明顯共識,認為應盡早通過有關法例。在諮詢期間所收集到差不多一千份的意見書,大部分都十分有建設性,主要是改善建議法例內一些條文,達到更清晰效果。

  在參考過公眾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後,我們改善了建議法例,使條例草案更具體及清晰地反映我們的政策目標,例如:

(一)倘發展商首先將其發展項目售予其有關聯公司,然後再由該有關聯公司售予公眾,無論在有關聯的公司之間經過多少層銷售,當該等物業在零售層面個別售予公眾時,有關銷售均仍然受建議法例規管;及

(二)條例草案訂明,發展商控權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亦可能須為發展商所觸犯的罪行負責,所謂有些空殼公司等等的灰色地帶,我們都處理了。

  接下來是整項立法工作最關鍵的階段。運輸及房屋局的同事會全力以赴,配合法案委員會的工作。我們希望得到委員的支持,一起爭取讓條例草案在本屆立法會中獲得順利通過,讓置業人士盡早得到法例保障。

  多謝主席。



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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