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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的申請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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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處發言人今日(三月三十日)籲請市民留意「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計劃)的申請津貼限期。申請人每次可申領過去六至十二個月的津貼(最早由二○一一年四月起計算)。如欲申領二○一一年四月起的津貼,申請須於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提交(截止申請日期的例子見附件)。

  計劃的住戶入息和資產限額亦已全面調高。新限額適用於申請二○一二年三月起計的津貼,而原有的限額仍適用於申請由二○一一年四月至二○一二年二月的津貼。

  計劃的申請表可以在以下地點索取:勞工處各就業中心、該處總部及鼓勵就業交通津貼科、民政事務總署各諮詢服務中心,以及社會福利署各社會保障辦事處。市民亦可於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下載申請表。

  市民如欲查詢計劃的申請限期及詳情,可致電勞工處24小時熱線2717 1771(由1823電話中心接聽),或使用尖沙咀中間道鼓勵就業交通津貼科辦事處的櫃位諮詢服務,或瀏覽勞工處網頁(www.labour.gov.hk)。



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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