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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黑錢條例生效及委任覆核審裁處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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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第615章)(《條例》)將由星期日(四月一日)起生效。立法會於二○一一年六月制定該條例,以加強香港有關金融業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制度。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今日(三月三十日)說:「新條例旨在使本港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制度進一步與現行的國際標準接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在新的法定框架下,金融機構將擔任第一道防火牆的角色,協助香港防範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活動。」

  《條例》指明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中介人、匯款代理和貨幣找換商須遵從法定責任,查證客戶身份,並保存有關紀錄一段指定時間。若不遵從相關的要求,金融機構或須接受監管罰則和刑事懲處。

  另一方面,由四月一日起,香港海關將執行匯款代理和貨幣找換商(在新條例下將被稱為金錢服務經營者)的發牌制度。為方便匯款代理和貨幣找換商由現行的登記制度順利過渡至新的發牌制度,《條例》為已向警方登記的匯款代理和貨幣找換商提供六十日的過渡期(即由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日)以申請牌照。他們可在過渡期內繼續經營,或如他們在過渡期間提交牌照申請,則在申請獲批准、拒絕或申請人撤回申請前,可繼續在已登記處所經營有關業務。

  現時約有2,700個已向警方登記的匯款代理和貨幣找換商,香港海關在過去數月已主動接觸這些人士,向他們解釋在二○一二年四月一日須申請牌照的要求以及申請程序。

  發言人說:「我們提醒已向警方登記的匯款代理和貨幣找換商,須在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或以前向香港海關申請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以繼續經營其業務而無須中斷其運作。」

  為提供適當的制衡,《條例》設立獨立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覆核審裁處」,以覆核執法機構就施加監管罰則及海關關長就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事宜作出的決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已委任獨立覆核審裁處的主席及九名委員,有關任命今日在憲報刊登,由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除非主席在條例許可的情況下,作為審裁處單一成員裁斷覆核個案,否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將按主席的建議,委任兩名委員為審裁處普通成員以覆核某宗個案。

  廖長江獲委任為主席,發言人說:「廖長江為一名經驗豐富的大律師,曾為多個上訴及覆核審裁處服務。我們相信憑藉來自相關專業界別的委員的支持,廖長江可有效帶領新成立的審裁處的工作。」

  為提供延續性,獲任命人士的任期採取交錯安排。主席及六名委員的任期為三年(由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而另外三名委員的任期為兩年(由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覆核審裁處成員名單如下:

廖長江(主席)      (三年任期)
陳力生          (三年任期)
朱國安          (三年任期)
馮英偉          (兩年任期)
管胡金愛         (三年任期)
郭佩芳          (三年任期)
林潔珍教授        (兩年任期)
李耀榮          (三年任期)
石永泰          (兩年任期)
余健南          (三年任期)



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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