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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二讀議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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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二讀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要衷心感謝《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及各位委員,在詳細審議該《條例草案》時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及法案委員會所提出協助公共小巴業界營運的寶貴意見。

  政府十分重視公共小巴的營運安全及服務質素。《條例草案》旨在為引入一系列提高公共小巴營運安全和服務質素的措施,提供所需的法律條文。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第一,《條例草案》建議對在道路上行駛的公共小巴訂立最高每小時80公里的車速限制。公共小巴的意外率和傷亡率均較其他汽車種類為高。對在道路上行駛的公共小巴施加最高車速限制,可直接阻遏公共小巴司機的超速行為,從而減低因超速引致交通意外的機會。我們亦建議將公共小巴司機超越時速80公里的行為訂為罪行,並訂定罰則。

  第二,《條例草案》建議規定公共小巴必須安裝認可的車速限制器。車速限制器能有效防止司機以超越設定速度的車速行駛,從而減低交通意外的數目和嚴重性。自二零一零年六月起,運輸署已推出行政措施,藉新增發牌條件,規定所有新登記公共小巴必須安裝車速限制器,所有公共小巴已在二零一一年年底裝妥車速限制器。但上述行政措施亦有限制,因為不遵從者只是違反發牌條件,沒有刑責。干預車速限制器亦不會受到刑事制裁。因此,我們認為需要修訂法例,強制規定車速限制器為所有公共小巴的標準裝備,並把使用裝備未能正常運作的車速限制器的公共小巴或干預車速限制器列為罪行。

  第三,我們建議把電子數據記錄儀(簡稱記錄儀)列為新公共小巴的其中一項基本裝備。記錄儀有助阻遏公共小巴司機的不當駕駛行為。記錄儀可記錄包括時間、日期;車輛的實際速度記錄;急劇加速/減速記錄;車輛超速記錄;事故數據,例如行車制動系統的狀態等資料,能夠促使和鼓勵司機在執行職務的整段期間謹慎駕駛;換言之,記錄儀可在司機執行駕駛職務時的每分每秒發揮效用,對其駕駛心態會有正面影響。如果司機駕駛不當,便會面對乘客的投訴甚或當局的檢控。運輸署會使用記錄儀所儲存的記錄,聯同營辦商調查與公共小巴服務有關的投訴,從而加強監察公共小巴的營運情況。如已安裝記錄儀的公共小巴涉及交通意外或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罪行,記錄儀所收錄的駕駛數據亦可供警方作調查之用。因此,記錄儀可發揮阻嚇作用,利便調查工作,有助持續提升道路安全。

  第四,《條例草案》建議規定申請公共小巴駕駛執照的人士,均須修習並完成認可的強制職前課程,才可獲發公共小巴駕駛執照。目前,公共小巴駕駛執照申請人只須通過相關的駕駛考試,無須接受任何職前訓練。市民希望透過改善司機的駕駛態度,以提升公共小巴的安全和服務質素,為回應這項訴求,我們認為需要規定申請公共小巴駕駛執照的人士修習和完成強制職前課程,才可獲發公共小巴駕駛執照。

  第五,《條例草案》建議規定公共小巴司機展示公共小巴司機證,並把公共小巴司機在提供服務期間沒有展示公共小巴司機證列為罪行。這項措施可方便乘客確定公共小巴司機的身份,當遇到公共小巴司機不當或違例駕駛時,可以作出投訴。警方可向沒有展示司機證的公共小巴司機提出檢控,增加阻嚇力。

  法案委員會在討論《條例草案》的時候,有委員提出既然公共小巴須安裝車速限制器的規定已透過行政措施落實,是否還有需要透過立法強制安裝車速限制器。透過行政措施規定安裝車速限制器有其限制,不遵從者只是違反發牌條件,沒有刑責;干預車速限制器等行為也不會受到刑事制裁,因此阻嚇力不足,當局調查違規的能力亦受到限制。透過立法,一方面可賦予執法機構適當的執法權力;另一方面,可提供清晰的規管架構供公共小巴營辦商及司機跟從。

  有委員關心為何同時需要規定公共小巴安裝速度顯示器、車速限制器和電子數據記錄儀等裝置。我們向委員解釋,不同的安全裝置會發揮不同的作用。限制器有效防止司機駕駛時超逾設定車速,藉此減低交通意外發生的機會和嚴重程度。因此,我們先以行政手段規定公共小巴安裝車速限制器。記錄儀所儲存的數據對車隊管理、監察司機駕駛行為和意外調查均有用處。我們因此建議所有新購公共小巴必須安裝記錄儀。在公共小巴上安裝顯示器,是讓乘客知道車速,而該裝置的聲音訊號,可有效提醒和警惕司機時常以安全的車速和恰當謹慎的態度駕駛,發揮重要的監察和警惕作用。所以,各種裝置均有其需要和功能。

  就安裝記錄儀的規定應否透過立法強制及制訂實施的時間表,法案委員會的委員有不同的意見。一方面,有委員認為當局應以鼓勵形式呼籲業界安裝記錄儀,在進行正式測試及有合乎規定的記錄儀供應的時候,才強制安裝較為穩妥。另一方面,有委員認為除了新登記的公共小巴外,當局也應強制所有現役公共小巴安裝記錄儀。

  就應否在規定強制安裝記錄儀前先進行正式測試,待有合規格的儀器供應時才立法這意見,我們已解釋,實有必要先立法訂明相關規定,讓記錄儀供應商在法例生效日期頒布前對記錄儀的各項規定有清晰的了解,從而修改產品設計使其符合有關規定,並安排測試和製造合適的產品。如無法例清楚列明記錄儀的安裝和性能規定,要供應商投資並成功製造符合我們要求的產品,會比較困難。我們會在肯定市場上已有完全符合法例所載各項規定的記錄儀時,才會向立法會提交所需的附屬法例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實施安裝記錄儀的規定。在安裝規定生效前,當局會給予充分時間,讓供應商進行記錄儀的設計修改、測試、審批、生產和安裝。

  另外,鄭家富議員本星期初去信行政長官,要求行政長官同意他就《條例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強制規定所有新登記及4,350部現役公共小巴須按一個指定時間表安裝記錄儀。如要執行鄭議員的建議,我們估計每年需額外動用約125.7萬元的政府開支,立法會主席因此已裁定修正案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鄭議員的修正案並無提交《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審議,當中的建議亦未作任何諮詢。再者,當局十分懷疑按鄭議員提出的時間表規定公共小巴加裝記錄儀在運作上及技術上的可行性。經考慮上述因素,行政長官不同意鄭議員提出建議的修正案。

  現役的公共小巴有17個不同型號,於過去二十年不同年份出廠。它們使用不同的燃油種類,廢氣排放標準和引擎設計也不一樣。它們亦各有不同的感應器和訊號傳輸規格,例如電壓、脈衝、訊號產生方法及渠道等。根據鄭家富議員原本希望提出的修正案,約兩年後便需規定10款、約3,000輛不同型號的現役公共小巴,即約佔公共小巴總數70%,安裝記錄儀。目前,符合規定的記錄儀仍有待製造和審批,而供應商亦須就涉及的公共小巴型號和記錄儀規格的各個不同組合,逐一設計和考慮實際可行的安裝方法和防干預措施,並進行測試;運輸署亦須在記錄儀供應商設計及生產記錄儀並測試妥當後,處理各款記錄儀的類型評定申請,以及對安裝於公共小巴的記錄儀進行隨後檢驗。由於現時未能夠確定會有多少個供應商可以提供適合的記錄儀,若只有少數記錄儀供應商,他們未必有能力及足夠的人手和資源進行上述的設計、測試及生產工作,更不可能在這樣短的時間內為三千多部現役公共小巴進行安裝工程。因此,我們認為鄭議員希望提出,按指定時間表規定所有公共小巴安裝記錄儀的建議並不切實可行。先強制新購公共小巴安裝記錄儀的做法較為合理和可行;對業界亦不會造成太大的問題和過重的負擔。

  有委員關注強制職前課程可能會影響營辦商招聘司機及吸引新人入行,加劇行業人手短缺的問題,並建議當局向報讀職前課程的申請人提供某種形式的津貼。按照用者自付的原則,申請人有責任繳付有關的學費,但應委員的要求,運輸署已與僱員再培訓局展開磋商,探討由該局提供職前課程,從而使報讀人士獲得學費資助的可行性。運輸署會繼續與僱員再培訓局商討有關工作,並與其他課程提供機構探討提供職前課程的安排。

  有小巴業界代表向委員會表示,《條例草案》的建議會將公共小巴標籤為不安全的交通工具,並不公平。我們認為,草案旨在持續改善公共小巴的營運安全和服務質素,回應市民大眾對進一步加強公共小巴營運安全的訴求,並無標籤化的目的。法例生效後,車速限制器及記錄儀的類型審批、安裝、密封和保養的規定,與及不遵守規定的相關罪行均清楚列明,可提供清晰的規管架構供公共小巴營辦商及司機跟從。法例也會訂明罰則,以阻嚇不遵守規定,包括干預儀器的行為。引入職前訓練課程是為了提高新入職公共小巴司機的服務質素。

  我們認為,條例草案的建議已適當平衡了社會各方不同的意見,充分考慮業界的關注及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我很高興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我懇請各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讓有關的措施可以盡快落實。

  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政府各有關部門,包括運輸署及警務處會隨即執行公共小巴最高車速、安裝車速限制器及展示司機證的執法工作。至於記錄儀方面,政府會盡快與記錄儀供應商跟進,務求早日完成記錄儀的設計修改、測試、審批、生產和安裝的工作。待運輸署確定市場上有符合法例所載各項規定的記錄儀時,我們會向立法會提交所需的附屬法例,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實施安裝記錄儀的規定。我們估計有關工作可在2013年第二季完成。另外,《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運輸署會挑選及指定職前訓練學校,以及製訂《實務守則》(包括課程內容、課程導師的資歷、學校設施和發出證書等),以供營運學校的人士跟進。有關工作預計可在2013年第一季完成。

  多謝主席。



2012年3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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