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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倉申報制度的相關法例將於周五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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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宣布,《證券及期貨(淡倉申報)規則》(規則)及《2012年證券及期貨(罪行及罰則)(修訂)規例》(修訂規例)將於周五(三月二十三日)刊憲。

  規則訂明新的淡倉申報制度,持有指明股份的須申報淡倉的人士,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報。修訂規例則訂明新制度下的罪行及罰則。

  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有嚴謹的賣空活動規管制度,例如沒有借貨的賣空活動一般被禁止,並須遵守限價賣空規則。新的申報制度將加強證監會監察市場上賣空活動的能力,有助保持香港金融穩定。」

  規則由證監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條例)第397(1)及(2)條訂立,修訂規例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條例第398(6)條訂立。兩者將於三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經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新的淡倉申報制度將於今年六月十八日生效。



2012年3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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