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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毒駕藥駕新法例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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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三月十四日)提醒市民,《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將於明日生效,旨在引入更嚴厲的措施,更有效地打擊毒駕及藥駕。

  《條例》增訂「零容忍罪行」,任何人駕駛時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即海洛英、氯胺酮(俗稱「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稱「冰」)、大麻、可卡因,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稱「搖頭丸」),不論駕駛能力有否因而受損,即屬違法。

  違例者最高可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如屬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兩年,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五年。

  如司機在「指明毒品」的影響下駕駛,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可被處更嚴厲的刑罰。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五年,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十年,並可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如曾被裁定相同罪行,法庭經考慮有關案情後,可判處終身停牌。

  如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影響下駕駛,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亦屬犯罪。

  新例賦權警務人員可要求涉及交通意外、行車時干犯交通罪行、被懷疑在駕駛時受指明毒品或藥物的影響或在服用或吸食指明毒品後駕駛的司機進行初步藥物測試。初步藥物測試包括識認藥物影響觀測(影響觀測)及損害測試。

  如經初步藥物測試後被評為駕駛能力受損,警務人員可要求司機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作化驗。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拒絕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進行化驗,即屬犯罪。

  發言人強調毒品和一些藥物可影響身體和腦部協調,嚴重損害駕駛汽車的能力,駕駛人士絕不可毒後或藥後駕駛。為了讓駕駛人士及公眾了解《條例》的實施,道路安全議會已印製單張,介紹打擊毒駕及藥駕新法例的相關資料,包括執法、損害測試內容、罰則,以及可能影響駕駛能力的常見醫療藥物種類,並在不同地方(包括隧道收費亭、十八區的民政事務處、運輸署牌照事務處及政府多層停車場等)派發。以上資料亦已上載運輸署網頁(www.td.gov.hk/tc/road_safety/drug_driving/index.html)。

  有關損害測試的資料可參閱香港警務處的網頁(www.police.gov.hk)。




2012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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