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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三月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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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三月一日)表示,《2011年道路交通(修訂)條例》(第374章)(《條例》)將於今年三月十五日生效,旨在對毒駕及藥駕行為實施更嚴厲的管制,並賦予警方所需的執法權力,以更有效打擊毒駕及藥駕。

  《條例》增訂「零容忍罪行」,針對六種「指明毒品」,即海洛英、氯胺酮(俗稱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稱「冰」)、大麻、可卡因,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稱「搖頭丸」)。這些都是常被濫用的危險藥物。

  發言人說:「零容忍罪行」是指,任何人駕駛時若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不論駕駛能力有否因而受損,已屬違法。」

  「如干犯『零容忍罪行』,最高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如屬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兩年,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五年。」

  如司機在「指明毒品」的影響下駕駛,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可被懲處更嚴厲的刑罰,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五年,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十年,並可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如違例者曾被裁定相同罪行,法庭經考慮有關案情後,可判處終身停牌。

  發言人說《條例》又規定,任何人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影響下駕駛,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的程度,亦屬犯罪,最高可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如屬首次定罪,會被停牌不少於六個月,再次定罪則會被停牌不少於兩年。法例會引入免責辯護條文,保障那些已按醫護專業人員或藥物生產商的指示使用藥物及採取適當措施去避免藥駕的司機。

  此外,《條例》賦權警務人員可要求涉及交通意外、行車時干犯交通罪行、被懷疑在駕駛時受指明毒品或藥物的影響或在服用或吸食指明毒品後駕駛的司機進行初步藥物測試。初步藥物測試包括識認藥物影響觀測(影響觀測)及損害測試。

  發言人說:「警務人員完成影響觀測後如認為司機受藥物影響,可要求司機在指定的警署內接受損害測試。」

  「司機如經初步藥物測試後被評為駕駛能力受損,警務人員可要求司機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作化驗分析。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拒絕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樣本進行化驗分析,即屬犯罪。」

  沒有接受初步藥物測試或接受了初步藥物測試並被評定為駕駛能力受損的司機,須交出駕駛執照二十四小時,因為他不適宜立即駕駛汽車。

  發言人表示,道路安全議會將印製單張,向駕駛者介紹打擊毒駕及藥駕新法例的相關資料,包括執法、損害測試內容,以及可能影響駕駛能力的常見醫療藥物種類,並會透過不同渠道(包括隧道收費亭、十八區的民政事務處、運輸署牌照事務處及政府多層停車場等)派發。以上資料亦會上載運輸署網頁(www.td.gov.hk)。道路安全議會亦會透過電視宣傳短片及電台宣傳聲帶,廣泛宣傳打擊毒駕及藥駕的新法例,呼籲駕駛人士不要以身試法。

  警方會把有關損害測試的資料上載到香港警務處的網頁(www.police.gov.hk)。



2012年3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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