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就《2011年公眾娛樂場所(豁免)(修訂)令》小組委員會報告動議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公眾娛樂場所(豁免)(修訂)令》的小組委員會報告動議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已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簽署修訂令,讓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下的場所,免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4及11條所規限。

  民政事務局同意這項修訂,純粹是為了配合立法會,免去立法會管委會依照《條例》領取牌照的規限,讓可以及早在新啟用的立法會綜合大樓舉辦教育導賞團等活動。我本想告知梁議員,但他剛剛離開了會議廳。修訂令已於去年十二月三十日刊憲生效。我閱報得悉,主席您已一再為參觀綜合大樓的公眾導賞;其他相關的教育、展覽等活動也會陸續展開。我們相信立法會管委會會按一貫方針,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公眾安全。

  修訂令於今年一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後,內務委員會成立了小組委員會,開過4次會,我們有同事出席答問。委員就《條例》對「娛樂」一詞的定義及《條例》的適用範圍等內容,表達了意見。多謝劉健儀議員今日就有關討論的報告提出議案,以及剛才議員的發言。我們樂於聽取意見,不過,正如剛才有議員指出,今次修訂的,是一條按《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而並非主體法例本身。主體法例旨在保障公眾安全。公眾娛樂場所聚集眾多市民,安全必須有保障。況且,法院現正排期審理兩宗有關這《條例》的上訴及司法覆核案件,現時評論是否需要修改《條例》,甚至討論修訂方向或範圍,實在並不恰當。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2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