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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矕N《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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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動議決議案通過《2012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及《2012年毒藥表(修訂)規例》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現時,我們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制定一套註冊及監察制度,規管藥劑製品的銷售及供應。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毒藥表規例》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分別載列一個毒藥表及數個附表。毒藥表內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藥物,在銷售條件及備存記錄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藥劑製品必須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在藥房出售;某些藥劑製品的銷售詳情則須妥為記錄,包括銷售日期、購買人的姓名及地址、藥物名稱及數量,以及購買該藥物的目的;另一些藥劑製品則須有註冊醫生、牙醫或獸醫的處方,才可出售。

  因應十二種藥物的註冊申請,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在毒藥表的第一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1及附表3內加入以下十二種物質,它們分別是:

(a)卡巴他賽;其鹽類;其酯類;它們的鹽類;
(b)氯法拉濱;其鹽類;其酯類;它們的鹽類;
(c)地加瑞克;其鹽類;
(d)依庫珠單抗;
(e)非布司他;其鹽類;其酯類;它們的鹽類;
(f)芬戈莫德;其鹽類;其酯類;它們的鹽類;
(g)拉考沙胺;其鹽類;
(h 利拉糖銵F
(i)那他珠單抗;
(j)普蘆卡必利;其鹽類;
(k)替格瑞洛;其鹽類;其酯類;它們的鹽類;及
(l)維那卡蘭;其鹽類。

  含有以上物質的藥劑製品及製劑必須根據處方,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於藥房出售。

  我們建議修訂規例在今年三月二日刊憲後即時生效,以便盡早對含有這些物質的藥劑製品加以管制,並讓這些藥劑製品早日在市場銷售。

  上述兩條修訂規例是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擬定。該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成立,是負責規管藥劑製品的法定機構,成員來自藥劑業、醫療界和學術界。鑑於上述藥物的效用、毒性和潛在副作用,該局認為必須作出有關的擬議修訂。

  代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提出上述動議。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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