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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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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余若薇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不少移居海外的香港居民十分關心其國籍申報及子女的香港居留權(「居港權」)等問題,並於網上親子討論區掀起熱烈討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移居海外後希望回流香港工作或定居的香港居民是否擁有居港權;他們是否須要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報國籍變更;如是,原因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 自一九九七年香港主權移交後,每年香港居民向入境處申報國籍變更的個案數目為何;

(三) 香港居民移居海外並成為當地居民後,他們在海外所生的子女有沒有居港權;如有,原因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及

(四) 自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後,每年香港居民移居海外後所生的子女向入境處申請居港權的數目為何;每年獲批及被拒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

  按照《入境條例》(《條例》)第2A(1)條,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條例》附表1第2段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

(a)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f)(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按照《條例》附表1第1(1)段,「中國公民」指依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並按照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解釋》)詮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國籍法》)所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根據《國籍法》及《解釋》,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根據《條例》,屬中國公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會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

  根據《國籍法》及《解釋》,所有香港中國公民,不論是否持有外國護照,可繼續使用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有關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如果該等屬中國公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希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被視為外籍公民,則必須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報國籍變更。申報獲批准的人士不再屬中國公民,可以享有申報所屬國家的領事保護權。

(二)由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一一年十二月,屬中國公民的香港居民向入境處申報國籍變更的數字按年列於附表一。

(三)根據《國籍法》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因此,定居在外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外國所生、在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子女,不能按《條例》附表1第2(c)段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四) 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人士,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聲稱按《條例》附表1第2(b)、(c)或(d)段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處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入境處會依法處理。由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一一年十二月,有關申請、獲批及被拒數字按年列於附表二。

  入境處沒有就有關申請人的父母在其出生時是否屬移民外國的香港居民備存統計數字。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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