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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協助香港企業在內地拓展業務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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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林大輝議員的提問的書面回覆:

問題:

  內地與香港於二○○三年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後,至今共簽訂八份補充協議,以逐步實施在《安排》下的市場開放措施。可是,本港不少中小型企業(中小企)和專業服務界別人士向本人反映,內地市場實際仍存在「大門開,小門未開」的情況,使他們在內地拓展業務時面對一定困難。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本港不同行業於內地面對「大門開,小門未開」的實際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中小企反映,內地的公司註冊手續繁複和需時甚長,是否知悉內地有關程序和一般審批所需的時間;如知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深入了解;

(三)鑑於有中小企反映,在內地一些城市申請註冊開業前,需要設立辦事處和向當地註冊部門提供詳細地址,但地址只可供申請註冊的公司單獨使用,不能分拆予多間公司使用,故對申請註冊的公司帶來投資風險,是否知悉詳情,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四)鑑於有本港稅務專業人士反映,國家稅務總局訂下的法規在不同城市會有不同的詮釋,是否知悉詳情,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五)鑑於有本港會計業人士反映,在內地開展的業務範圍仍受到一定限制及聘請內地會計師遇到困難,是否知悉詳情,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六)鑑於有本港從事建築及相關工程的中小企反映,內地某些城市的公司註冊和資質評定的門檻十分嚴格,是否知悉詳情,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七)鑑於有法律業界人士反映,本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開展的業務範圍受到一定限制和不能聘用內地執業律師,是否知悉詳情,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八)鑑於有本港醫療業人士反映,內地城市對於本港私人執業醫生在當地行醫、開設醫務所或租用內地醫務設施均有嚴格的規限,是否知悉詳情,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九)是否知悉本港藥廠於內地註冊所面對的困難;如知悉,詳情為何,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十)鑑於有本港保險業人士反映,本港保險經紀現時仍難以在內地城市提供服務,是否知悉詳情,以及有否與內地協商解決方法;

(十一)有否評估內地與香港在各項專業資格互認的進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十二)有否計劃進一步降低進入內地市場的門檻,以及加強兩地的專業資格互認?

答覆:

主席:

  就各項有關香港企業在內地拓展業務的問題,現歸納答覆如下:

(一)特區政府非常重視《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的有效落實,多年來個別政策局或部門都有透過各種渠道,與相關服務領域的行業機構及專業團體緊密聯繫,了解業界的關注。根據業界的意見反映,在某些服務行業存在的落實問題,包括內地相關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未能及時出台、申請手續不太清晰、兩地專業服務的對接和行業規管不同,以及一些涉及全國性、跨行業的配套措施比較繁複等。

  我們一直與中央、省、市政府保持緊密連繫,積極跟進業界在內地利用《安排》優惠措施時遇到的問題,反映業界的意見。

(二)、(三)、(四)及(九)香港業界在內地營商,需按照內地的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及繳納相關稅項。據特區政府各駐內地辦事處了解,企業在內地申請註冊所需的時間和申請程序,包括是否需要在註冊開業前設立辦事處等,會因應企業本身的經營行業、經營範圍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特區政府會繼續留意港資企業關注的內地政策,將相關的最新資訊通報業界。我們亦與內地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就影響港資企業的政策反映業界的意見和建議,並與內地有關部門跟進。個別企業在這方面有任何問題,可提供具體詳情,特區政府各駐內地辦事處會根據個案的內容,向有關當局反映及跟進。

(五)、(六)、(七)、(八)及(十)《安排》自二○○三年簽署以來,內地與香港已先後簽訂了八份補充協議。在會計、建築、法律、醫療、保險等服務領域,多年來雙方都以循序漸進方式,不斷擴大《安排》的開放內容,包括放寬服務範圍、減少地域限制、降低股本要求等。雙方會繼續按現行機制進行磋商,爭取進一步拓展業務範圍,為港商和專業人士進入內地市場提供更佳的市場准入條件。香港業界在內地使用《安排》優惠時,仍需按照內地的法律法規註冊執業和營運。在這方面,正如我們在上文第(一)部分所述,特區政府會與中央、省、市政府緊密聯繫,反映業界對於現時實施規限的意見,並作出適當跟進。

(十一)及(十二)在加強專業資格互認及進一步開放方面,香港與內地在《安排》下積極推動兩地專業人員的交流,包括向內地爭取讓香港專業人士參加內地的專業資格考試,從而取得內地專業資格。現時已有四十多個香港專業或技術行業的人員,可參與內地的專業考試。同時,香港與內地透過《安排》在建築、證券及期貨、會計及房地產領域下,已就多個專業資格達成互認協議,或已就專業資格考試部分試卷作出相互豁免安排。

  特區政府會繼續在《安排》下推動兩地專業資格互認的工作,並會繼續與各專業團體保持溝通,鼓勵有關專業團體與內地相關專業團體進行交流。我們亦會因應業界發展需要,繼續通過《安排》擴大服務貿易開放程度,包括進一步放寬內地市場的准入門檻,以促進兩地經濟融合及共同持續發展。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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