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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就《2012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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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2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議案。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規則》)是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A條訂立。《規則》第4條列明刑事案件可獲得法律援助的情況,但並無明文涵蓋不涉及定罪的上訴案件。當局決定修訂《規則》第4條,以擴大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範圍,讓被告人即使沒有被定罪,只要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便可以在由原訟法庭、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所處理的上訴案件中,獲得法律援助。

  《規則》第21條訂明付予受聘代表法律援助署負責刑事案件訴訟工作的私人執業律師的收費。在與兩個法律專業團體就有關費用架構及處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外委律師收費達成協議後,當局決定修訂《規則》第21條,就承辦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大律師和律師所完成的工作,新增若干薪酬項目和訂定收費水平,以改善刑事法律援助的費用架構。

  我們接納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的意見,一併作了若干項技術性的修訂,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議員的決議案內。

  我們於2011年4月告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有關的立法修訂。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A條規定,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擬備了《2012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以實施有關修訂。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律政司、法律援助署、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代表。修訂規則須經立法會藉決議通過。

  謹請各位議員支持議案。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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