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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2012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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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2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12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去年六月,香港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即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簽訂貿易自由化協定,《條例草案》旨在配合該協定與原產地規則相關的條文,讓香港貨品在進入有關市場時,有更大空間取得關稅優惠。

  貿易自由化協定一般規定,貨品如要享用關稅優惠,必須在有關地方製造或生產。

修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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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現行《商品說明條例》,如貨品要被視為在某地生產,必須在該地經過最後加工,令所用物料發生重大改變,這原則以工序為基礎,通常被稱為「最後的重大改變工序」規則。

  香港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的協定訂明,為斷定貨品產地,除了上述以工序為基礎的規則外,也包括另一套「以價值為基礎」的規則,依據貨品在有關地方加工後的增值比例,決定是否符合原產地資格。較易受惠的貨品應是生產物料成本較低,而在香港進行高增值工序的貨品,例如同時在香港進行裝配及產品設計。「以價值為基礎」的原產地規則有利於相關服務界別在香港發展,例如產品設計、檢測和認證,及各類專業、商業及物流服務。

  貨品產地是一種商品說明,我們建議把「以價值為基礎」的規則納入《商品說明條例》,讓本港貿易商可簡單明確地根據條例標明貨品產地,享受關稅優惠。

法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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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共有八項條文,內容如下:

  主要的一項條文在現有的原產地規則外,另訂「以價值為基礎」的規則,涵蓋我們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的協定,並預留空間容納日後或會出現的微調,及香港可能簽訂的同類協定。這個做法具前瞻性,方便顧及將來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況;

  在另一項條文,我們建議增加附表,列出相關的貿易自由化協定或安排,以便貿易商查閱其中的原產地規則詳情。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公告須經立法會審議。我們並有另一項條文把《條例》的附表重新編號;

  此外,有三項條文稍為修訂現行條例,並改進文本;還有兩條標準條文,分別介紹《條例草案》的簡稱及列出修訂的條文序號。

  修例後,工業貿易署(工貿署)會發出通告,向貿易商提供相關條文的詳情;工貿署亦會發出指引,說明如何符合有關的關稅優惠規定。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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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建議在去年七月獲得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支持,委員及業界都希望能早日完成立法,讓貿易商盡早受惠於有關的貿易自由化協定帶來的機遇。

  代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多謝代主席女士。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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