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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對《201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第3、4、8及18條動議修正案發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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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對《201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第3、4、8及18條動議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第3、4、8及18條,修正案已詳載於傳閱文件之內。下述的修正案,主要是為保持條例草案中文文本相關字彙的一致性,或更準確反映英文文本意思而作出的技術性修訂。

  修正案建議把條例草案第3(5)條中《銀行業條例》第2條內「巴塞爾委員會」定義中的「銀行監管標準」改為「銀行業監管標準」。該修正案旨在確保「standards of banking supervision」中「banking」一詞的中文對應詞與建議的第60A(3)(b)、97C(3)(b)及97H(3)(b)條中「banking」一詞的中文對應詞的一致性。

  有關對條例草案第8條所建議的第97H(4)(a)(ii)條的修正,旨在更準確反映英文文本中「20% or more, but not more than 50%」的意思。修正案所採用的中文對應,即「不少於20%但不超過50%」,與現時《銀行業條例》第2條「小股東控權人」的定義中的中文對應相若。

  此外,有關條例草案第8條所建議的第97M(8)條的修正案,旨在澄清金融管理專員為根據建議的第97M(1)條批准及發出任何實務守則,或根據建議的第97M(5)條撤回對任何實務守則的批准,須諮詢任何人的規定,並不阻止金融管理專員諮詢任何其他人。修正案提出在建議的第97M(8)條,除了要提及第97M(1)條外,還需要提及第97M(5)條。

  另建議修正條例草案第3(5)、4(1)、8及18(3)條的中文文本,把「liquidity」一詞的中文對應由「流動資產」改為「流動性」,以更清楚反映有關的風險及監管規定的性質,以及減少誤解的可能性。

  同時我們建議加入第18(1A)條,以修訂《銀行業條例》附表7的中文文本,把該附表第7(a)條中「liquidity」一詞的中文對應由「流動資產」改為「流動性」,以保持一致性。

  代主席女士,上述的修正案,主要是因應立法會法律顧問提出的意見而作出的,在此我感謝法律顧問的意見。這些修正案已提呈內務委員會審議,沒有委員提出反對。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有關修正案。  

  謝謝。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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