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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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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動議恢復二讀《201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主要目的是修訂《銀行業條例》,以就實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二○一○年十二月發出的《資本協定三》監管改革方案作出規定。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過渡時間表,《資本協定三》的新標準將由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在六年時間內分階段實施,並於二○一九年一月一日全面落實。

  實施《資本協定三》的主要目的,旨在提升香港銀行業對金融及經濟市場受壓所帶來的衝擊的應變能力,從而降低因金融業不穩而產生波及實質經濟的風險。同時,香港作為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以及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及時採納及實施《資本協定三》對香港極為重要。實施《資本協定三》,除了可確保香港認可機構的資本及流動性框架與國際標準看齊,亦可以使這些機構與其他海外金融機構相比之下,不會處於不利位置。

  根據《銀行業條例》,現時香港的本地註冊認可機構須維持最低資本充足比率百分之八,而所有認可機構則須維持最低流動資產比率百分之二十五。《資本協定三》監管改革方案引入涵蓋範圍更廣、技術上更為複雜的監管資本及流動性規定。

立法方式

  現行金融管理專員獲賦權訂立規則,以訂明認可機構資本充足比率的計算方法和有關資料披露要求的做法,一直行之有效。我們於條例草案中,建議以此為基礎,賦權金融管理專員把資本和流動性規定納入規則的範圍內,並在規則中加入《資本協定三》下的各種比率和緩衝範圍,使其與相關計算方法並列。規則須經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立法程序,這做法可照顧到《資本協定三》高技術性的規定,和對國際規定作出適時回應的需要。同時,這亦與本地相近法例及那些就我們所知須把銀行資本及流動性規定呈交國會審議的海外地區所採用的模式類似。

  現時國際間對個別地區可以在本土範圍依照時間表落實國際標準抱有相當高的期望,一方面是由於憂慮全球彼此相連而引發的連鎖影響,另一方面是基於監管套戥和維持市場公平競爭的考慮。我們須確保監管架構能迅速地對國際要求作出回應,並能迅速適應新環境和新規定。

  金融管理專員須就實施《資本協定三》草擬的規則諮詢業界,並按既定做法,在把規則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前,先向立法會有關委員會作出簡報及諮詢其意見。在這安排下,立法會可有效和適時地審議有關規則,使我們能符合國際時間表。這安排既可滿足監察和適當程序的要求,又兼備監管的彈性和及時性,在兩者之間取得恰當平衡。

條例草案涵蓋的其他修訂

  至於條例草案的其他具體內容,我們建議擴大現時資本充足事宜覆核審裁處的職權範圍,並易名為「銀行業覆核審裁處」,以更能反映及配合新的《資本協定三》標準。該審裁處將負責聆訊針對金融管理專員提出的有關上訴,包括金融管理專員就更改個別認可機構的資本或流動性規定,或要求個別認可機構在未有遵從適用的資本或流動性規定時採取補救行動而作出的決定。我們亦建議訂明,金融管理專員在新訂立的資本、流動性及披露規則下就個別認可機構作出的指明決定,可交由建議的銀行業覆核審裁處覆核。

  此外,我們亦藉此機會建議修訂《銀行業條例》第106條,以規定除民事法律程序外,如有任何針對認可機構而提出的刑事法律程序,而該等刑事法律程序對該認可機構的財政狀況有重大影響或可能會有重大影響,則該認可機構須將該等程序通知金融管理專員。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案

  因應立法會法律顧問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提出的意見,我將會提出若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案,以處理一些草擬及技術事項。

  代主席女士,我呼籲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包括我即將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案,以訂立法律架構,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時間表在香港實施《資本協定三》。作為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及巴塞爾委員會成員,香港必須實施《資本協定三》以保持香港銀行體系的靈活應變及競爭能力。為確保順利過渡到新的資本及流動性標準,金融管理專員將會與業界保持溝通,確保認可機構為實施《資本協定三》做好準備。

  多謝代主席女士。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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