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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更新空氣質素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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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環境局局長(局長)當局於本年二月八日答覆本人有關實施新空氣質素指標(新指標)的質詢時,未有確切回應有關先更新現行的空氣污染指數和修訂法例的需要的提問,並強調落實新指標及相關的過渡安排需要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條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條例》第7(3)條已訂明,「空氣質素指標可由局長在向環境諮詢委員會作出諮詢後,不時加以修訂」,局長指出落實新指標需要修訂《條例》的理據為何;以及局長提及的相關的過渡安排為何;

(二)有否研究先更新現行的空氣污染指數是否可行;及

(三)有否評估延遲至2014年落實新指標對市民健康的影響?

答覆:

主席:

(一)及(二)空氣質素指標除了為本地空氣質素提供客觀標準外,亦是當局在按照《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批核指明工序(例如發電廠)的牌照,以及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審批指定工程項目對空氣質素影響的一個主要考慮因素。在更新空氣質素指標的過程中,我們必須作出合適的過渡安排,包括為引入新指標訂定明確的時間表,好讓指明工序牌照的申請人和指定工程項目的倡議人能在具高透明度和法理基礎下計劃其工作。另外,我們也需要小心考慮對那些在新指標生效前已獲發環境許可證的工程項目的影響。倘若這些項目在落實工程時,有需要申請更改環境許可證,而當中牽涉要進行新環境影響評估,若應用新的空氣質素指標,可能需要大幅改動項目的原先設計,因而對項目的規劃及成本帶來巨大影響,甚或影響工程的可行性。為維持已完成法定環評程序的項目的規劃完整性,以及避免不明朗的因素,我們經仔細考慮後,建議給予由新指標生效後三十六個月內的限時過渡期,期間新的空氣質素指標不適用於更改環境許可證的申請。

  落實新空氣質素指標及上述過渡安排需要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我們會在2012-13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而為配合更新空氣質素指標,我們將相應檢視和完善現行空氣污染指數系統。

(三)改善空氣質素是我們一直積極推展的工作,我們早已推行一系列改善空氣質素的政策和措施,當中特別針對發電行業、汽車和油品的質素,以減少其運作中產生的空氣污染。在更新空氣質素指標的同時,我們更會加緊落實第一階段19項排放管制措施,以及三項額外措施,包括為歐盟二期和三期專營巴士加裝「選擇性催化還原器」、引入路邊遙測儀器和先進廢氣測試加強管制汽油和石油氣車輛的廢氣排放、規定遠洋輪船在停泊時轉用更清潔燃油以及長遠而言,在珠三角海域設立排放控制區。此外,為展示政府的決心和起帶頭作用,政府決定對於尚未開展環境影響評估研究的政府工程項目,致力以建議的新空氣質素指標作為基準,進行環評的空氣質素影響評估,務求新規劃的政府工程能盡早配合更嚴格的空氣質素要求。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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