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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今日(二月二十八日)發表報告書,建議在例外的情況下,應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該項規則旨在令已獲判無罪的人可免就同一項罪行再次受審。法改會轄下的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於二○一○年三月就此議題發表諮詢文件,而這份報告書載有法改會經考慮諮詢期間所得回應而達致的最終結論。
法改會建議如果在嚴重罪行的案件審結而有人被判無罪後,發現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證據,又或法庭先前作出無罪的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妨礙司法公正或干犯類似的罪行所致,則現有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應予放寬。
根據現有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人,不得就同一項罪行再次被檢控。這項規則所源於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終裁決之後不應再受困擾;獲判無罪的人應可重過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人則應面對適當懲罰。
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主席石永泰資深大律師說︰「現有規則旨在令罪犯可免就基於相同事實的同一項罪行而再次遭到檢控,但倘若此規則所引致的後果是容許某人在嚴重罪行的審訊中獲判無罪之後,即使出現新而有力的罪證,此人卻仍可逃過法律制裁,不用受罰,則這並不符合公義,而且從社會大眾的角度來看亦不恰當。」
「這情況是有可能出現的,例如當發現有新的DNA(脫氧核糖核酸)證據,又或當某人在獲判無罪後,由於肯定控方無法再檢控他,便於此時承認自己曾犯罪。在多個其他的司法管轄區內,嚴格遵從禁止一罪兩審規則所帶來的後果,曾引起公眾關注,令該等司法管轄區已就相關法律,提出修改建議或已進行修改。」
石永泰解釋,法改會並非建議完全廢除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只是建議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可放寬這項規則。
他相信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可以處理在有些情況下因嚴格遵從該項規則而有可能引起的不公,並可回應公眾關注。
法改會建議,賦權法庭在下列情況可命令推翻無罪裁定,並指示進行重審:
* 當某人就嚴重罪行獲判無罪後,出現有關該項罪行的「新得而又有力」證據;或
* 判他無罪的裁定「有污點」(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擾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例如在宣誓下作假證供或干擾證人,而該罪行是導致他獲判無罪的因素之一)。
在建議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時,石永泰表示法改會注意到任何改革均須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
他強調建議已納入多項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不會遭濫用,而放寬的幅度亦會嚴謹訂定,以達到有罪者可被定罪的合情合理目的。
這些保障措施包括:
* 建議的改革只適用於嚴重罪行,並不適用於只可在裁判法院進行審訊的罪行;
* 執法機關須先要取得刑事檢控專員的准許,才可再次調查獲判無罪的人;
* 只有上訴法庭才具有推翻無罪裁定並下令重審的權力;
* 在處理要求推翻無罪裁定的申請時,上訴法庭如信納一項「新」證據其實是執法機關在原審法律程序中若盡合理努力本會取得者,則該項新證據並不符合「新得而又有力」證據這例外情況的門檻;
* 在推翻無罪裁定並下令重審之前,上訴法庭必須信納這樣做是為了「公義」;
* 為免不利的資訊影響重審的公正性,法改會建議,在處理向上訴法庭要求推翻被控人獲判無罪的申請時,應禁止發布令被控人身分曝光的資料;及
* 控方只有一次機會就一宗被控人獲判無罪的案件申請重審。
石永泰補充說:「建議只涉及法庭現時囿於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而無權推翻無罪裁定的情況。」
「大家必須留意,建議只涉及法院推翻無罪裁定的權力(法院現時沒有此種權力);建議並不涉及以上訴的方式推翻定罪。香港現時的法律已有既定的程序和機制,讓被定罪的人可就定罪提出上訴(也賦權法庭在某些情況下,於定罪被推翻後下令重審)。」
報告書可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t大廈20樓法改會秘書處索取,亦可於法改會的網站閱覽,網址是www.hkreform.gov.hk。
完
2012年2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0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