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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建造業的架構改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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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局就建造業議會與建造業工人註冊管理局的合併建議,將加強香港建造業的架構安排,是繼二零零八年建造業議會和前建造業訓練局合併後,另一個強化香港建造業的里程碑。

  今日(二月二十四日)刊憲的《2012年建造業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此項合併及其他措施,以進一步精簡建造業議會架構的運作,以確保建造業整體的健康及持續發展。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建造業檢討委員會(建檢會)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在其「建業圖新」的報告書中建議成立一個業界統籌機構,作為建造業改革的核心及加強業界的聯繫。建檢會在原則上亦支持藉立法推行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二零零四年二月,當局向立法會提交《建造業議會條例草案》時,在該草案中明確表明其立法原意是在於為建造業議會在適當時間接管建造業人員的訓練和工人註冊事宜。

  建造業工人註冊管理局於二零零四年九月成立,並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開始為工人註冊。建造業議會於二零零七年二月成立,在二零零八年一月與前建造業訓練局合併,接掌以前由後者履行的訓練職能和權力。

  發言人說:「為了達致成立建造業議會的立法原意,我們有逼切性及早合併建造業議會與建造業工人註冊管理局,以締造協同效應,協助政府盡快推展大型基建計劃。」

  「經過詳細諮詢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業界商會及工會對合併及修訂《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及《建造業議會條例》的意見,我們制訂了修訂建議,現載於《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修訂《建造業議會條例》,提供空間以資助關乎建造業的職業安全及健康、環境保護或可持續發展的教育、宣傳、研究或其他計劃。

  《條例草案》也修訂《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以方便工人註冊,一方面將工人註冊續期的申請限期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另一方面,顧及不在臨時註冊工人控制範圍的情況,容許延長臨時註冊的限期。

  為了減少工人須攜帶的證件數目,《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加入新條文,使根據該條例發出的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可以儲存及顯示其他機構發出與建造業相關的工作證/證明文件的資料。

  發展局局長將於二月二十九日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有關《條例草案》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可在發展局的網頁
(www.devb.gov.hk/tc/legco_matters/legislative_council_papers/index.html) 下載。



2012年2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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