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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眾假期及僱傭法例(補假安排)(修訂)條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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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公眾假期及僱傭法例(補假安排)(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今日(二月二十四日)生效,該條例對《僱傭條例》及《公眾假期條例》作出修訂,以更改在農曆新年假期或中秋節翌日適逢星期日的情況下,替代成為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的日子。

  根據《修訂條例》,當農曆年初一、年初二或年初三適逢星期日時,會以農曆年初四替代成為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同樣地,當中秋節翌日適逢星期日時,則以中秋節翌日之後的第一日(即農曆八月十七日)替代成為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至於其他法定假日及公眾假期的補假安排,則不會受是項法例修訂影響。

  勞工處發言人說:「按《僱傭條例》及《公眾假期條例》以往的規定,如農曆新年假期或中秋節翌日適逢星期日時,緊接假期前的一天會訂為補假。這樣對於一些每周工作五天並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均不用上班的僱員而言,或許未能為他們帶來實質假期。《修訂條例》則作出了改善,讓周一至周五上班的僱員在上述情況下,其不用上班的星期六和法例中訂定替代成為假期的日子,不會重疊。至於其他每周工作五天半並在星期六工作半天的僱員,也可受惠於新的補假安排。」

  由於下一次農曆年初一適逢星期日的情況會在二○一三年出現,僱員最早可於二○一三年受惠於《修訂條例》。

  勞工處已印製簡介《修訂條例》的單張,以協助市民了解有關修訂內容,單張可於勞工處轄下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及在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該單張亦可於勞工處網頁下載(www.labour.gov.hk)。有關《修訂條例》的查詢,可致電勞工處熱線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



2012年2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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