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女子管理無牌旅館被判罰
***********

  一名女子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被判罰款三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一月巡查旺角登打士街一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成功租住該旅館一房間。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案發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管理旅館的女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致電郵地址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2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6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