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2012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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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2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2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
  
  我們在二○○二年及二○○四年分別制訂《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及其《修訂條例》,以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373號決議和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的特別建議,以及履行其他針對恐怖主義活動的國際公約下的國際責任和義務。《反恐條例》已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全面生效。

  二○○八年,特別組織完成有關香港實施該組織就打擊清洗黑錢及反恐資金籌集建議的評核報告。報告具體指出,香港應該檢討《反恐條例》,尤其需要採取立法措施,盡快完成幾項主要建議。立法措施必須:

(一)將提供任何財產─即包括資金和任何其他性質的財產─給予恐怖分子及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或用作恐怖主義行為,明確訂為刑事罪行;

(二)修訂恐怖主義行為的範圍,將意圖強迫國際組織亦一併涵蓋在內;以及

(三)除提供財產外,亦把為恐怖分子或恐怖組織籌集財產定為罪行。

  為全面落實特別組織評核報告的主要建議,《條例草案》現就以上三個範疇修訂《反恐條例》。相應的實質修訂包括:

(一)廢除「資金」的定義,並以「財產」一詞取代;

(二)將強迫國際組織的行為加入「恐怖主義行為」的定義;

(三)修訂禁止向恐怖分子及恐怖組織提供協助的範圍,將為該等人及組織籌集財產亦涵蓋在內;以及

(四)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及《高等法院規則》作出相應修訂。

  根據特別組織的程序,香港在二○○八年的報告發表後四年內,即在本年六月前,必須完成報告內的主要建議,並據之尋求特別組織同意免除跟進程序。倘若香港無法在時限內落實報告建議的實質改善,以致未能適時地提出免除跟進程序,特別組織甚有可能進一步收緊對香港的審查和監察。為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同時考慮到香港的主要貿易伙伴,包括英國、美國、新加坡、加拿大、澳洲等,均已落實特別組織有關幾項立法的主要建議,即已完成立法或法律修訂工作,香港有急切需要通過《條例草案》,爭取在特別組織今年六月的覆核程序,起正面作用。否則,假如特別組織進一步收緊對香港的審查,將會大大削弱香港相對於一眾貿易對手的競爭力。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回應特別組織的具體建議,履行香港在打擊恐怖主義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方面的國際責任。此舉有助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都市和金融中心的聲譽,並對促進香港與國際社會合作對付恐怖主義,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席,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支持條例草案。謝謝。



2012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