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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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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二○一○年一月,五名地方選區的立法會議員提出辭職並參與其後的補選。該次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次事件發生之後,社會上有不少意見要求政府研究方法去堵塞漏洞,避免類似情況繼續發生。

  在上述背景下,特區政府在二○一一年五月提出以替補方式填補立法會地方選區和新增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議席空缺的建議,並在其後提出《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的目的為修訂《立法會條例》以引入一個遞補機制,以填補在立法會任期期間,任何地方選區或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立法會議席空缺。

  在審議該《條例草案》的過程中,社會上有不少人士要求政府應就這重要議題進行廣泛諮詢。此外,相關的法案委員會亦要求提供更多時間考慮立法會議員的意見。就此,我們決定暫時不會就《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恢復二讀和進行表決,並於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發表了《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文件》,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並已於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發表《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諮詢報告》,撮錄公眾諮詢期內收集的意見。

  在考慮立法會議員和社會各界在諮詢期以及透過不同渠道和方式發表的意見後,我們已提出了最新建議方案。如任何地方選區、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或其他功能界別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5條或第72條,或《基本法》第79條下的情況出現空缺,會繼續由補選填補,選民可繼續行使其投票權。如任何議員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3條或第14條自願辭職,辭職議員會被限制參與在辭職後六個月內在同屆立法會任期內舉行的任何補選。

  我們已經在本年二月八日向立法會提交《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以實施上述最新建議方案。

  由於我們已提交《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以處理立法會議員利用辭職引發補選並在補選中參選的問題,我們不會繼續處理原有的《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因此,我們現根據相關程序,撤回《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我在此強調,撤回該《條例草案》是基於以下考慮:

(一)特區政府已提交《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以處理相關問題;

(二)撤回《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純粹為符合相關的技術程序;以及

(三)撤回這條《條例草案》是因應有關《條例草案》的特殊情況,並不應被視為任何先例。

  我藉此機會感謝各位議員,特別是《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委員,對該《條例草案》進行的審議工作。

  代主席女士,我動議恢復二讀《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以撤回該《條例草案》。



2012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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