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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條例草案打擊不良營商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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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將於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三)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以期打擊不良營商手法,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

  條例草案將擴闊《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條例》)適用範圍,禁止更多針對消費者的不良營商手法類型,即《條例》將涵蓋就服務作出的虛假商品說明、誤導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等手法。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說:「上述不良營商手法窒礙了消費者獲取資訊的權利,影響他們的自由選擇權,並損害他們的經濟利益。採用任何該等手法的商戶將觸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最高五年監禁及罰款五十萬元。」

  「把這些手法列為刑事罪行,不但可加強保障消費者,亦為殷實商戶創建公平的營商環境。」

  條例草案亦旨在協助受影響的消費者討回公道。條例草案建議在《條例》明文訂立權利,容許任何人可因受上述的任何手法所針對,提出私人訴訟,追討因有關違法事項引致的損失。條例草案亦訂明,當任何人因上述罪行而被定罪時,法庭可命令該名被定罪者賠償任何人士因該犯罪行為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發言人說:「這些條文鞏固消費者申訴的渠道,與政府的執法工作互相補足,令《條例》更有效地促進消費者權益。」

  此外,條例草案將設立一套遵從為本的執法機制,執法機關(主要為香港海關)可要求涉嫌採用任何不良營商手法的商戶作出承諾,停止及不再重複違法行為,並在有需要時為此向法庭申請強制令。該機制將讓執法機關在《條例》現行的刑事途徑以外因應個別案件的情況,選擇循民事途徑處理,鼓勵商戶守法及加快解決爭議。

  條例草案將於二月二十四日於政府憲報刊登。



2012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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