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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與傳媒談話內容(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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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二月十八日)下午出席一個公開場合後與傳媒談話,以下為談話全文:

記者:大律師公會對政府就立法會議席出缺安排的建議不是完全認同的,政府有甚麼看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大律師公會今日中午左右發出了聲明,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和律政司的同事當然會要用些時間來仔細研究,詳細的回應要待星期二開始的立法會草案委員會中向大家交代。我自己初步看,大律師公會的聲明內容和措詞都是比較溫和的,相比以往的看法是較屬於意見上的不同,而我相信對法律上基本原則的分歧亦不是太大的,但詳細的回應要待我們的同事來說。我再強調我們的方案是合情、合法和合憲的。該方案合情,因為它符合民意的要求──既要堵塞漏洞,亦同時要保留補選和保障投票權。它也是合理的安排,因為我們的建議是把限制縮至最細、年期亦縮至最短。我們的建議亦是合憲的,律政司和彭力克勳爵都認為合憲性是沒有疑問的。我留意到大律師公會的聲明亦沒有指我們的方案是不合憲的。當然他們在當中亦提出了一些疑問,我自己看到他們是有點疑中留情的,我會再詳細研究,相信日後亦會有機會和議員及大律師公會的朋友再交流。

記者:你認為大律師公會今次的態度較為溫和,對將來爭取他們──就算不是支持──但最少不會有太強烈的反對是否有些希望?而他們針對的所謂「剝削市民的選擇權」,政府在此方面有沒有商討的餘地?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是兩方面的事宜。我在較早前曾與大律師公會主席有非正式的會面,向他解釋了方案的思路和考慮。會面的氣氛良好,大家都同意若就這些問題,或甚至其他政策上有需要與大律師公會交流的話,其用語是:他們的門戶永遠都是大開的,因此我相信我們會與他們保持溝通。我相信大律師公會今次的聲明內容是用了很多心機和時間研究政府的建議後才作出的,因此,為了慎重起見,我不適宜現時作正式的回應,需要待律政司的同事去看看先研究。你第二個問題是甚麼?

記者:關於市民的選擇權收窄了的問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其實我剛才都答了些。在基本法第二十六條中,提到要保障永久性居民兩種權利,一種是選舉權,大家俗稱的投票權;另一種是被選舉權,或俗稱參選權。在此兩方面的權利,都是有相應的限制。譬如就投票權來說,香港現時是比較寬鬆,即是說十八歲以上的永久性居民都可以投票的。在參選權方面的限制比較多,除了是永久性居民外,年紀是需要二十一歲。像我們現時正在籌備的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年齡甚至要在四十歲或以上的。因此,就參選人的限制而言,不論古今中外,不同的民主制度的要求都是較高的。我在以往的記者會中亦有提及相關的原因,對參選人資格的提高,是因為他們在選舉勝出後的權力、責任和對社會的影響都是較多的,大家因此都認為施加一些合理的限制是合理的。但施加限制參選的權利,自然會將能夠成為候選人的數目相應地減少,這是必然的客觀效果。但減少了可以參選的候選人數目不代表剝削了投票權,以區議會選舉為例,只要是十八歲以上的永久性居民便可以投票;而在立法會補選時,亦不會因為參選人的數目有所限制而影響市民的投票權利,只要補選繼續進行便可以。我早前亦曾舉一個例子,在美國的總統選舉,總統候選人的參選權是有限制的──需要是美國本土出生的公民才可,但限制了參選權並不代表限制了投票權,在美國亦沒有這些論述。因此,我相信就這方面,大家仍可以進行法律理據的商討的。正如我曾說,我承認我們的方案是對參選權有限制的,但目標就是透過這限制而令想引發補選然後參選的議員三思而後行,以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這就是我們設計的方案最精髓的地方。



2012年2月18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0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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