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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就有關九龍塘約道5A及7號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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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傳媒有關九龍塘約道7號懷疑涉及違例建築工程,但仍然獲發佔用許可證(入伙紙)的查詢,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二月十五日)回應如下:

  根據署方的資料及記錄,屋宇署人員於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收到有關認可人士的入伙紙申請後,按照既定程序,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往上址視察。根據當時的視察所得,該房屋的建造並無違反《建築物條例》(第一二三章)或其他相關法例的情況,亦與獲批准建築圖則所示的相符,並無發現傳媒最近報道的違例建築工程。本署遂於二○○七年二月二日發出入伙紙,訂明該建築物為一幢兩層高作住用用途的家庭房屋,而位處該住宅地下低層的一層高有蓋泊車處及游泳池則用作非居住用途。

  就傳媒於星期一(二月十三日)報道約道5A及7號物業懷疑涉及違例建築工程,屋宇署已隨即作出跟進,並於昨日(二月十四日)早上派員到訪上址,希望入內視察,但未能成功進入屋內。本署人員按照一貫的處理程序留下資料,請有關業主或住客盡快與本署聯絡,以便安排時間盡快入內視察。

  屋宇署今日已與有關業主委任的認可人士取得聯絡,並已安排在明日(二月十六日)到上址視察,詳細了解情況,以便作出跟進。

  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任何新建築物均須在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發出入伙紙後才可佔用,在新建築物的建築工程完成後,負責有關工程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和註冊承建商須向屋宇署提交建築工程竣工證明書,並申請入伙紙。

  根據一貫審批入伙紙申請的程序,屋宇署都會派員視察該建築物,以便確定建築物是否已根據認可人士提交的建築工程竣工證明書,以及按照經批准的建築圖則完成,並且結構安全,才會發出入伙紙。



2012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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