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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及管理旅館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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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女子及一名男子今日(二月十五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分別被判罰款一萬元、五千元、二千元及四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一月分別巡查旺角彌敦道及弼街兩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該兩所旅館的房間,其後發現彌敦道的處所內共有六間房間供出租,而弼街的處所內共有九間房間供出租。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兩間處所在案發當日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負責經營位於彌敦道的旅館的女子及管理位於弼街的旅館的女子均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分別被判罰款一萬元及五千元。

  此外,牌照處人員於去年九月巡查尖沙咀彌敦道一所持牌旅館時,發現該旅館以牌照顯示的旅館名稱以外的名稱經營。因此,身為上述旅館持牌人的女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3)(c)條,被判罰款二千元。

  牌照處人員於去年七月巡查尖沙咀彌敦道另一所持牌旅館時,發現該旅館的逃生通道被阻塞。因此,身為上述旅館持牌人的男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21(3)(a)條,被判罰款四千元。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最高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致電郵地址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2012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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