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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矕N《2012年〈2005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動議議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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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12年〈2005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2012年第3號法律公告)動議議案的發言全文:

  多謝主席。首先,我感謝各位議員剛才提出的各種不同意見。

  《不良醫藥廣告條例》(《條例》)(第231章)禁止廣告聲稱某產品或療法可以預防或治療《條例》附表所列的疾病,目的是保障市民免在廣告的引導下不當地自行用藥或治理,而不諮詢有關的醫護人員。

  為進一步針對規管「口服產品」的保健聲稱,我們將於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實施《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將發布廣告的管制範圍擴展至包括新增附表四所指明的六項聲稱;以及把不屬於傳統食品或飲品的「口服產品」的廣告宣傳,納入附表四的管制範圍內。

  在界定需要規管的範圍時,我們聽取由消費者委員會的代表、中醫、醫生、藥劑師及營養師所組成的專家委員會的意見,採取風險為本的方針,把首要的工作及資源集中於對健康構成危險的項目上。

  在《修訂條例》生效後,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容許在廣告作出的三項聲稱,包括預防、消除或治療乳房腫塊,調節生殖泌尿系統的機能,以及調節內分泌系統的聲稱。

  至於調節體內糖分或葡萄糖,調節血壓,調節血脂或膽固醇的三類聲稱,則容許以指定形式在廣告中作出(例如︰「此產品適合關注血糖的人士服用」)。

  《修訂條例》同時訂明,沒有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或《中醫藥條例》註冊但具有某類健康聲稱的「口服產品」,必須附加卸責聲明加以說明,提醒消費者有關口服產品沒有根據上述兩項條例註冊,所作之健康聲稱並沒有接受為註冊而進行的評核。有關產品亦不能作診斷、治療或預防任何疾病之用。

  剛才兩位議員提到其他我們關心的產品,包括奶粉等,我們亦正積極研究市場情況,會在適當時間引入需要的守則與法例。

  在中成藥註冊的條例在二○一○年十二月及二○一一年十二月分兩階段全面實施後,上述有關卸責聲明的條文可以實施。因此,《2005年不良醫藥廣告(修訂)條例》訂於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為協助業界就《修訂條例》的全面實施作好準備,壎芵p已展開新一輪的宣傳工作。自二○一一年年初以來,我們已向業界人士及相關持份者,簡介有關實施《修訂條例》其餘條文的計劃。我們亦於二○一二年一月九日諮詢立法會壎籵が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普遍支持《修訂條例》生效的建議。

  壎芵p會繼續與業界保持溝通,提供最新資訊,並開展更多宣傳工作,使《修訂條例》能順利實施。



2012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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