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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談《競爭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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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二月十四日)出席立法會《競爭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後,與傳媒的談話內容(中文部分):

記者:只有六個法定團體獲豁免,規管是否太少?聽到眾多不同聲音,會否考慮再作出讓步?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政府今次提出的建議,是根據《競爭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文第5(2)條的四項條件,在公平、公正及公開的情況下,考慮這五百八十多個法定團體。這次建議是經過仔細分析作出的,剛才我們亦已向《條例草案》委員會交代,大家都聽到他們的意見,對數個團體特別關注。今日我們亦向大家解釋這些團體,如貿易發展局,對香港整體的貢獻,及回應業界對建議的關注。這六個不受豁免的團體,均符合《條例草案》條文第5(2)條的四項條件規定,故被列入不受豁免的團體。

記者:部分商界對早前「六大修訂」中的「低額」模式仍有意見,會否仍有修改空間?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政府提出「六大修訂」後,整體反應比較正面。個別人士向我反映,希望「低額」模式的門檻可再提高一些。我們在開始討論《條例草案》時,已說明會聆聽各方面的聲音,亦希望個別人士提出客觀理據,為何認為最低門檻仍未足夠。我們會繼續在這方面聆聽各方的意見。

記者:政府表示會監管受豁免的機構,是否收到投訴後才進行監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我們會積極處理,並非只是收到投訴後才去監管。我剛才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中亦已解釋清楚,(對受豁免機構的監管)條例本身已有規定,政府各部門及政策局會因應這些條例,監管這些機構是否依從條例,或從其他政策方面施行工作,提供公共服務給市民。此外,我們亦可透過「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處理)。委員會以往要求私人公司在提供資料方面,未必能配合得很好,所以競爭法非常重要。我們有信心在懷疑(受豁免)法定團體有反競爭行為出現時,他們會充分合作。如不合作的話,我們亦可根據條文第5(2)條之下,將他們撥入規管範圍之內,所以我們有多元化措施去監管這些團體,不會出現反競爭行為。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的英文部分。)



2012年2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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