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軍事提述)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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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二讀辯論《201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軍事提述)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2010年法律適應化修改(軍事提述)條例草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及各位委員,在過去一年多的期間,共召開了11次會議,仔細審議《條例草案》及兩個附表中共137項適應化修改建議和三項相應修訂,涉及85條涵蓋不同政策範疇的法例,並就《條例草案》的範圍、適應化修訂的原則、各項適應化建議及其生效日期作出全面討論。期間,當局亦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就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人權監察及公眾人士就《條例草案》發表的意見作討論。為配合條例草案的審議,保安局、律政司及相關政府部門的代表亦有出席會議,詳細解釋有關條文在回歸前後一貫的實施情況,亦解答法案委員會的提問。

  法案委員會在充分了解各有關條例於回歸前後的運作後,就若干適應化的用詞提出了寶貴的意見。我們在細心考慮及在諮詢法律意見後,採納了法案委員會提出的主要建議,使《條例草案》更能反映法律適應化的原則。稍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有關的修正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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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條例草案》旨在對香港法例中若干涉及軍事事宜的提述及其他相關的香港法例條文作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儘管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原有香港法例中與軍事有關的條文已經按《釋義及通則條例》所載的原則詮釋,然而,為確保香港法例清晰明確,我們仍須對這些與軍事有關的條文作適應化修改。

適應化修改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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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以往,政府就有關法例中的軍事提述進行適應化時,均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基本法》的規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2A2(c)條和附表8第1及2條的適應化修改主要釋義原則,以及律政司於一九九八年就法律適應化計劃的指導原則而制定的。

  在審議的階段,法案委員會已就這些原則作詳細討論,且認同《條例草案》內的適應化修改只應包括直接和純屬技術性的適應化修改,不應加入其他可能涉及法律改革的修改或與軍事無關的提述。法案委員會亦理解,在擬備每項適應化修改時,須按照所涉及條例的文意。

在《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四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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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審議的過程中,法案委員會建議當局刪除在《釋義及通則條例》加入的四項常用軍事提述的定義,包括「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香港駐軍」、「香港駐軍人員」及「軍方醫院」。正如我們在提交法案委員會的文件中及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解釋,原來加入四項定義的用意,是使相關適應化修改的草擬工作和經適應化後的法律條文,更為簡潔清晰。但考慮到法案委員會的立場和意見,我們同意,即使不在香港法例第1章加入四項定義,也不會影響法律賦予中國人民解放軍或香港駐軍的現有權利或豁免。故此,我們採納了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從《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刪除該四項定義,並會動議修正案。

在若干與船務有關的條例中,把「女皇陛下的船舶」的提述適應化為「中央人民政府並純粹用於非商業服務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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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案委員會對在《領港條例》、《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及《商船(海員)條例》中,把「女皇陛下的船舶」作適應化修改,以涵蓋屬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船舶或中央人民政府的船舶,並無異議。但有意見認為,由於原有的條文並沒有列出「並純粹用於非商業服務」的提述,故此在適應化建議加入「並純粹用於非商業服務」的表述,即使只為進一步釐清條文的立法原意,並正確反映條文於回歸前後的一貫實施情況,亦未必最符合純粹適應化的原則。我們在詳細考慮後,接納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在不影響相關條文的法律效力下,同意刪除此提述,更高度體現純粹適應化的原則。我們會提出修正案,從剛才所述的三條條例中所涉及的相關條文,刪除「並純粹用於非商業服務」的提述。

有關「國務大臣」/「工貿大臣」的適應化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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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案委員會建議統一《條例草案》中所有有關「國務大臣」/「工貿大臣」的適應化修訂,提出可一概修訂為「中央人民政府」,以代替現時草案內的陳述,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註一)/「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代表」(註二)/「主管當局」(註三)等提述。當局認同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即無論是「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代表」或「主管當局」,實質已可由「中央人民政府」這統一稱謂所涵蓋。經細心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當局將會在《註冊外觀設計條例》中,把「國務大臣」/「工貿大臣」的適應化修訂,統一以「中央人民政府」替代,同時將刪除《1995年飛航(香港)令》及《航空保安條例》原草案中「或其代表」和「主管當局」等提述,並就這些改動提出修正案。

  在此,我需要特別提出,上述統一稱謂的原則,不能適用於《民航條例》(第448章)第2A(8)條中的「國務大臣」的提述(註四),即《條例草案》附表1第120(3)條。這項條文涉及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而此權力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註五)的規定,明確地指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因此該一項條文,必須維持將「國務大臣」適應化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確保《條例草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法案委員會亦對這項安排表示接受。

有關「服役」及「當值中」的適應化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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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法案委員會認為應保留《入境條例》、《人事登記規例》、《公共巴士服務規例》現時條例中有關軍人「服役」的提述,而無需將之適應化為「服務」。法案委員會亦建議保留《天星小輪有限公司附例》原條文軍人在「當值中」的提述,無需修訂為「正在執行職務」。當局接納法案委員會的建議,將會提出修訂,刪除「服務」及「正在執行職務」的提述,以保留相關條例中原有「服役」及「當值中」的提述。

在與海軍船塢附近吸煙的條例中,把「英國海軍人員」適應化修訂為「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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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案委員會建議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9(2)條中,把「英國海軍人員」的提述,直接適應化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人員」,以更好地體現純粹法律適應化的原則。我們同意委員會的建議,將原來相關的提述,修訂成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人員」,並就此提出修正案。

有關「軍部通行證」的適應化修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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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案委員會建議,無需在《公安條例》第31(6)(m)條中的適應化建議加入香港駐軍的提述。《條例草案》建議把「持有有效軍部通行證的國防部僱員」適應化修訂為「持有有效的中央人民政府國防部通行證或香港駐軍通行證的國防部人員」。法案委員會認為,香港駐軍成員應享有的豁免,已由《公安條例》第31(6)(f)條內有關「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提述所涵蓋,故在第31(6)(m)條對於國防部人員的修訂,不需要重複「香港駐軍」這提述。另外,法案委員會亦建議簡化適應化字句,令條文的文意更為清楚易明。

  我們經仔細考慮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接納可進一步完善這項適應化的修改建議,並同意把「軍部」這提述修改為「中央人民政府國防部」,同時刪除原建議中「或香港駐軍通行證」的提述,即把第31(6)(m)條文的「持有有效軍部通行證的國防部僱員」,適應化修改為「持有有效的中央人民政府國防部通行證的國防部人員」。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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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此再次感謝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恢復二讀。委員會的主席和各位委員的努力,有助確保香港法例能夠保持清晰明確,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最後,我懇請議員支持我稍後就《條例草案》提出各項相關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註一:《條例草案》附表1第120(1)及(2)、126、127(4)、136條

註二:《條例草案》附表1第128(3)、135條

註三:《條例草案》附表1第137條

註四:《條例草案》附表1第120(3)條

註五:《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2012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