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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為在內地被拘留及被判刑港人提供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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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茂波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當局於去年五月二十五日答覆本人有關內地被判囚港人(被判囚港人)的質詢時表示,不曾接獲被判囚港人的假釋訴求,亦拒絕透露與內地當局協商互相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的進展。其後,有市民向本人指出,近年內地已就被判囚港人如何獲取假釋訂出要求,而南京的監獄已有首宗在內地被判囚的港澳台人士,成功獲取假釋的案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上述首宗港澳台人士獲假釋的個案詳情(包括假釋條件);如不知悉,會否主動向內地當局了解,掌握更確切的資料以便與內地當局協商互相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並盡早達成協議;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本人得悉上述的假釋條件中,其中一項是被判囚港人的內地親屬須做擔保,但很多港人沒有直系親屬是內地人士,難以符合有關條件,當局與內地協商的過程中,會否要求檢討該項條件,使有需要的港人能符合假釋條件;

(三)當局會否因應內地列出的假釋條件,考慮由相關政策局或政府部門專責處理港人的求助;會否透過特區政府駐內地的辦事處向在內地居住和工作的港人宣傳該等假釋條件,讓他們知悉一旦在內地被判囚,他們享有獲假釋的權利,也讓有需要的港人求助有門;及

(四)與內地當局商討互相移交被判刑人士安排的最新進展為何,以及有否達成協議的目標時間表?

答覆:

主席:

  根據我們所得的資料,相關的內地刑法並沒有條文將香港居民剔除於申請假釋的範圍外。內地有關法規訂明申請假釋的條件,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在囚人士必須已服刑超過其刑期的二分之一或被判處無期徒刑而實際已服刑十三年以上、有悔改表現、沒有重犯風險等。而累犯或干犯若干嚴重罪行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則不能假釋。內地機關會依照相關法規考慮申請假釋的個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注在內地被拘留及被判刑的香港居民的法定權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駐京辦)/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駐粵辦)和入境事務處的「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在收到內地港人的求助及有關個案資料後,會因應個案的性質、情況和求助人的要求,提供適當支援。一般而言,有關在內地被拘留的個案,駐京辦/駐粵辦或「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的人員,會向求助人解釋相關的內地法規和刑事罪行的審理程序,亦會按求助人意願,向求助人提供當地律師協會的聯絡資料,讓求助人考慮聘任。若求助人提出申請假釋的要求,駐京辦/駐粵辦會將要求向內地機關轉達。

  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特區政府不會干預內地政府的執法、司法及懲處制度。另外,政府也不會公開評論或披露個別個案的情況。在這大前提下,我們嘗試向內地有關機關求證問題中所述及特別為港人訂立的假釋政策和安排,至今未獲確認有關資料。儘管如此,我們會繼續留意任何影響被判囚港人假釋的新安排,亦會繼續與內地機關溝通聯繫,轉達和反映個別求助個案的要求。

  香港特區與內地當局,仍就相互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繼續進行協商。我們期望雙方在達成共識後,盡快諮詢立法會,並透過本地立法,使在內地服刑的港人,可選擇返回香港繼續服刑,或依據本地法律接受假釋後的監管。在這期間,我們會繼續就協助在內地服刑港人的事宜,與內地當局交換意見。



2012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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