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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避免雙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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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健儀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自內地與香港於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簽署《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下稱《安排》)後,不少在某課稅年度內在內地工作和停留超過183天的香港居民,雖然已在內地繳交其所得稅,但同時因在港停留超過60天及有從事受僱活動而須繳納港稅,受到雙重徵稅之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二○○六年簽訂《安排》至今,每年在內地的香港居民於珠江三角洲地區內及外工作的人數分別為何,以及他們平均每年在內地工作的日數為何;

(二)有否統計現時在同一課稅年度,須繳納內地及香港雙重稅款的港人數目及所屬行業;如有,詳情為何;如否,會否進行相關的調查;及

(三)自簽訂《安排》後,特區政府和內地當局有否商討簡化183天的計算方法以作出改善(例如不將非工作天、周末及內地公眾假期納入停留日數);如有,磋商結果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特區政府會否主動提出簡化方案?

答覆:

主席:

  我就問題的三部分回覆如下:

(一)就「在中國內地工作的香港居民」這課題,政府統計處會不時作出統計。自二○○六年與內地簽訂《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至今,根據政府統計處分別於二○○八年、二○○九年及二○一○年的七月至九月期間進行的統計,在該三年分別約有218,200、196,500及175,100名香港居民於統計前十二個月內曾在內地工作,當中接近九成(即在二○○八年有191,600、在二○○九年有170,500,以及在二○一○年有155,700名香港居民)在內地工作時通常在廣東省內工作,而最多人提及的廣東省內的通常工作地點是深圳和東莞。

  以於二○一○年七月至九月期間進行的統計為例,上述人士大部分在內地工作時從事製造業與進出口貿易及批發業。整體而言,他們在統計前十二個月內曾往內地工作的次數中位數為48次,而他們每次逗留在內地的平均期間中位數為5天。

(二)稅務局由二○○九年開始收集納稅人因在香港以外地區(包括內地)提供服務,並於當地繳納了類似香港薪俸稅稅項而按《稅務條例》第8(1A)(c)條提出豁免課繳香港薪俸稅的個案數目。在2009-10及2010-11年度,分別有6,243宗及10,731宗該等個案,但稅務局並沒有就該等個案的所屬行業及地區再作分類。

(三)183天的規定是用以判定納稅人在締約另一方的納稅義務的準則。就183天的逗留計算方法,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均依循國際慣常做法,以「身處當地天數」計算。這一計算方法其實並不繁複,納稅人某天部分時間如曾身處某稅務管轄區,不論時間長短,均當停留一天計算。

  以上的詮釋是一項國際準則,為各地稅務管轄區慣常採用,亦與香港稅務上訴委員會判定納稅義務準則的案例一致。

  因應業界的訴求,稅務局曾經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放寬183天的規定。經討論後,雙方均認為,183天的規定是一項國際準則,行之有效,且已兼顧和平衡居住地和來源地各自的稅收利益,故此不宜改變。



2012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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