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二十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

  以下為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茂波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就每張商業登記證每年徵收的費用。據報,鑑於近年破欠基金持續錄得盈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基金委員會)將會調低商業登記證徵費率(徵費率)。關於破欠基金的收入及儲備的用途,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破欠基金成立至今,曾否就徵費率的調整機制進行檢討;若曾進行檢討,何時進行及檢討內容為何,以及有否就徵費率設定上下限;若不曾檢討,有否計劃或規定何時進行檢討;及

(二)鑑於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的規定,破欠基金的儲備只可作港元定期存款,如獲得財政司司長事先批准,則可將破欠基金的款項用作基金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投資,自破欠基金成立至今,有否向財政司司長申請並獲得批准將基金的款項用作其他投資;若有,何時作出投資及其回報的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會否因應社會的經濟情況,檢討現時基金的款項一般只可作港元定期存款的規定,使基金的投資更加靈活,取得更理想的回報?

答覆:

主席:

  就陳茂波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第4條,基金委員會的職能包括就商業登記證徵費率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基金委員會一直不時檢討徵費率,考慮基金的財政狀況及申索款項的所需支出,提出徵費率上調、下調或維持不變的建議或決定。自基金成立以來,商業登記證的徵費率曾上調兩次及下調一次,包括:

(i)在一九九一年七月,徵費率由原來的100元調高至250元,以配合上調遣散費特惠款項上限而增加的申索款項支出;

(ii)在二○○二年五月,提高徵費率至600元,以應付亞洲金融風暴導致公司倒閉及裁員潮;以及

(iii)在二○○八年三月,由於基金的儲備持續處於穩健的水平,調低徵費率至現時的450元。

  在二○○八年四月,基金委員會制訂了啟動徵費率檢討的機制,以加強執行就徵費率提出建議的法定職能。按照這機制,當破欠基金的累積盈餘連續4季比8億元少20%或以上,或連續4季比12億元多出20%或以上之時,基金委員會便考慮應否檢討徵費率,以建議調高或調減徵費率。在應用機制時,基金委員會同時會考慮影響破欠基金財政狀況的各種有關因素,並按機制在適當時作出調整徵費率的建議。為保持靈活性以配合經濟變化及基金的需要,徵費率並沒有設定上下限。

(二)根據《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第380章)第4條,基金委員會的職能包括管理基金。該條例第10條訂明,凡屬破欠基金的款項,如並非委員會即時所需者,可存入《銀行業條例》(第155章)第2條所指的任何銀行的定期存款帳戶、通知存款帳戶或儲蓄帳戶。在獲得財政司司長事先批准下,款項亦可投資於基金委員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投資項目中。

  設立破欠基金的目的,是在公司倒閉而僱主無力清償債務時,為僱員提供安全網,以特惠款項的形式墊支欠薪及其他指定的補償,給予適時的經濟援助。基金委員會一直採取審慎理財的策略,以確保破欠基金的可持續性,並有足夠的流動現金應付經濟逆轉及突發的大型倒閉個案的需要。

  以往,基金委員曾獲得財政司司長的事先批准,進行定期存款以外的投資項目,包括在一九九○年購入一個商業物業,主要用作破欠基金秘書處及處理破欠基金申請的辦事處,並在1990-91年至2000-01年期間將部分物業租出,獲取約6百萬元租金;以及在1990-91年至2001-02年期間委託兩位基金經理為破欠基金作出投資,共獲取約3千9百萬元淨利。

  基金委員會會繼續留意破欠基金的財政狀況、並根據社會經濟情況及其他影響破欠基金的相關因素,在確保破欠基金的財政狀況穩健下,考慮破欠基金的合適投資策略。



2012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