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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間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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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間公司今日(二月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分別被判罰款八千元及一萬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去年八月巡查尖沙咀加拿芬道一間持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會社內惠顧食物,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份,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員名冊紀錄。此外,調查人員發現會社的逃生通道被阻塞。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9、19及20項條件。

  牌照處人員在去年八月的另一行動巡查尖沙咀赫德道一間持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調查期間,調查人員發現會社內的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現場人數亦比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多。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6項條件。

  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兩間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2年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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