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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向行政長官提交的二○一○年周年報告」動議辯論的總結發言:
主席、各位議員:
我剛才很仔細聆聽各位議員的發言。感謝各位議員提出的寶貴意見。
相信議員仍會記得,《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是在二○○六年八月制定的法例,執行至今差不多六個年頭。大家都會認同,維護法紀、除暴安良是執法機關的職責和使命。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賦予執法機關一些極為重要的調查工具,以打擊嚴重罪行及保障公共安全。而《條例》的宗旨,正正就是就執法機關進行合法的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行動,訂定全面的規管及制衡措施。《條例》下的機制,確保執法機關在有效打擊罪案和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時,亦能顧及保障市民的私隱和其他權利。
隨�荌鶞k機關對《條例》的要求逐漸掌握和不斷改進,加上專員在每年的周年報告的建議和提醒,執法機關在全面落實《條例》的經驗方面,可說是日趨成熟。《條例》實施至今,專員一直表示滿意執法機關的整體表現,亦沒有發現執法機關有惡意或蓄意不遵守法定條文或法律的情況,更沒有發現任何人員的犯錯或出現的不當情況,是出於別有用心或用心不良。違規個案亦屬非常少數,其中大部分是由於技術問題或個別人員不熟悉條例要求所致。專員亦在他的周年報告中表示,小組法官在審批訂明申請時態度審慎和嚴格,對於法律專業保密權以及釐定授權時限等方面,更加是特別謹慎從事。
另外,所有授權申請必須符合《條例》所訂明的嚴格條件,即行動的目的必須為「防止或偵測嚴重罪行或保障公共安全」,而且有關行動必須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雙重驗證準則,這不純粹如陳偉業議員所說,是在合理懷疑下就可以進行。《條例》下的規定,是在防止和偵查嚴重罪行和保障公眾安全,以及在保障私隱和個人其他權利(包括獲得秘密法律諮詢權利)之間,取得一個合理平衡。
為了履行監督職能,專員在過往五年的每一份周年報告,均提出了多項建議,以強化《條例》機制的運作。對於大多數建議,尤其那些可即時改善運作程序和不涉及修訂法例的建議,我們已立即透過修訂《實務守則》及其他行政安排,付諸實行,務求使條例運作暢順和更便利專員行使其監督職能。《實務守則》的內容屬於《條例》下的規定,執法人員若違反《實務守則》的規定,專員會按違規事件處理。我們曾經多次根據專員的建議,修改和完善《實務守則》,其中經修訂的守則項目已超過30項,而詳細內容亦於每年向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詳細報告。
總體來說,隨�荌鶞k機關透過機制的實際運作,汲取了經驗,專員在每年的周年報告的意見及提醒,加上當局因應專員的建議更新《實務守則》,《條例》的運作的確愈來愈暢順。
雖然《條例》和《實務守則》內的規定,經過不斷的改善後已經變得非常嚴謹,但我們認同《條例》仍然有優化的空間。我們在去年年中展開了首輪諮詢,就《條例》的全面檢討以落實專員提出的改善建議諮詢持分者,包括小組法官、法律專業團體、本地大學的法律學院、傳媒組織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等。經過諮詢專員的和小組法官後,我們已在去年七月的保安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向委員簡介全面檢討《條例》的法例修訂建議。我們再於去年十二月就專員提出的新的立法建議,展開第二輪諮詢。
剛才有議員指當局拖延檢討的進度,似是沒誠意檢討,甚至有包庇執法機關之嫌。這個說法絕對沒有事實根據。相反,當局正正清楚知道,《條例》茲事體大,影響深遠,任何的修訂都必須經過周詳的考慮和充分諮詢才可以落實。
正如我在開場發言提到,《條例》的目的,是在防止和偵查嚴重罪行和保障公眾安全,以及在保障私隱和個人其他權利(包括獲得秘密法律諮詢權利)之間,求取平衡。在推行專員的建議時,我們必須注意,任何修訂《條例》的建議,讓更多人可接觸截取成果,及為訂明授權以外的目的,保存截取成果和延長保存時間,這些建議必須確保與保障通訊私隱及獲得秘密法律諮詢的權利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更加不可以影響執法部門打擊嚴重罪行和保障公眾安全的能力。
由於專員提出的建議,即透過修例以授權他和他指定的屬員聆聽截取成果,這做法並沒有外國的先例可循,當局只能夠依靠小組法官和執法部門的經驗,再加上充份諮詢有關的專業團體和持分者,才可制訂有效可行的立法路向。所以我們在進行條例檢討及制訂立法建議時,除專員外,亦會小心考慮小組法官、持分者以及議員的意見,並會致力維持執法機關打擊嚴重罪行及保障公眾安全的成效,同時亦應繼續力求改善該條例的運作。
有議員希望當局盡快提交修訂條例的方案。我們承諾會將兩輪諮詢所收集的意見整合,然後在今年上半年向保安事務委員會總結匯報諮詢的結果。
就專員及其指定人員聆聽截取成果的建議,我想特別指出,其實剛才梁家傑議員亦有提及,《基本法》第三十五條是保障市民獲得秘密法律諮詢的權利,是保障當事人與律師之間的通訊免被披露,以免對當事人造成損害。保障這項權力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另一方面,《條例》本身又沒有明文規定賦予專員聆聽的權力,再加上沒有國際準則,亦沒有海外先例可循,在推行專員的建議時,我們需要特別小心研究。在參考過第一輪諮詢的結果後,我們已就落實法例修訂建議和實施細節,確立了一些值得再作詳細討論的具體事宜,並已經在去年十二月展開的第二輪諮詢中,徵詢持分者的意見。
在第二輪的諮詢中,我們希望就已經確立的具體事宜,盡快取得持分者進一步的意見。例如專員和他的下屬是否亦應遵守執法機關必須遵從的保密規定?如果個別指定人員出現違規情況,是否亦應設定內部調查、公開報告或者紀律行動安排?我們是否應該就專員及其指定人員聆聽截取成果訂下一些基本原則,例如應有合理懷疑出現違規的情況,才可聆聽截取成果?而需要聆聽可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資料的截取成果時,是否需要有更高的門檻等等。我們希望持分者和議員在施行細則方面,多給我們意見。
剛才有議員批評執法機關無視法紀、故意違規,甚至懷疑出現上級人員包庇下屬等情況,我需要再一次嚴正指出,當局絕對不同意這些指控。這些毫無事實根據的說法,是絕對不能接受的,而且對於努力打擊嚴重罪行、保障公共安全的執法人員來說,是不公道和不公平的。事實上,《條例》本身具有非常嚴格的規管,這些是當年法案委員會經過長時間討論,以及二讀時全面辯論而制定。
這些年來,在專員的監察下,《條例》的機制獲大幅改善,但我們同意有進一步優化的空間,亦承諾在今年上半年會向保安事務委員會,總結匯報與持分者兩輪諮詢的結果。不過,我必須重申,任何檢討或立法建議,絕對不可以影響執法機關打擊嚴重罪行的能力,否則只會讓罪犯可更易規避執法機關的偵查,更易逃出法網,而最終受害的是廣大市民。
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2分


